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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日前施行。这是湖南推进改革,主动为政府公权力设限的创新举措。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利,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办法》的出台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其设定、行使和监督。同时,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重点对行政审批、确认、处罚、检查等八大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五个制度综合控制
   《办法》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五个基本制度组成“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制度一:源头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措施;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要及时清理。
   制度二:规则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要遵循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一般规则。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分类规定了特别规则。
   制度三:程序控制。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要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制度四:基准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
   制度五:案例控制。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五大亮点保障权益
   《办法》的施行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人民群众和企业将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办法》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不偏私、不歧视,规定了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和先例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更加公平地对待人民群众和企业。
   严禁“钓鱼执法”。《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钓鱼执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布信息、提醒、指导等方式,预防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采取利用、欺诈等手段,将会被严肃处理。比如,交警流动执法在公路上公开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摄像器埋到草地上,以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则不允许,也是无效的。
   限制“顶格罚款”。“顶格罚款”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定罚款幅度上限作出行政处罚,是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比如,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在经济发达地区适用上限处罚,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就不一定合理了。《办法》,给予各地方政府控制罚款上限一定的自主权,让他们根据各地实际设置合理的标准,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
   控制高额“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迫使其履行义务。为了控制高额“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刹住“检查评比风”。《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同时,还规定了联合检查、合并检查、综合检查等三种检查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设行政奖励项目。
   杜绝“放水养鱼”、“以罚代管”。“放水养鱼”、“以罚代管”,是群众对行政机关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通俗说法。《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规范权力促进廉政
   规范行政裁量权能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在湖南,滥用行政裁量权将被问责。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行政裁量权,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进行问责,行政处理包括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让行政裁量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就是为了真正实现以民为本。《办法》的出台,就是致力于让权力“在轨运行”,既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更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记者  邹太平)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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