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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推行村级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不断壮大村级自身监督力量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5-17 09:56 来源:石门县纪委办公室
 
2009年,石门县纪委在新关镇松林村等五个村(居委会)进行了村级党风廉政监督员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该县紧紧围绕加强制度科学性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石门县村级党风廉政监督员试行办法》,将推行村级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作为壮大村级自身党风廉政监督力量,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制定了科学的聘任办法。资格条件体现普遍性。凡现居住在本村、道德品质良好、热爱党风廉政监督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事协调能力的公民,均可担任村级党风廉政监督员。产生程序体现民主性。监督员首先通过自荐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然后由乡镇纪委会同村党支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聘任管理体现严肃性。乡镇党委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员予以解聘:连续两次缺席有关活动,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称职,被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罢免。
二是实行了科学的管理方式。健全领导体制,提高监督地位。乡镇党委政府向监督员颁发聘书,并委托乡镇纪委领导监督员开展具体工作。健全保障措施,增强监督能力。乡镇纪委每年对监督员至少培训一次,并指导其开展具体工作。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和村支两委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支持,严肃处理对监督员正常工作进行阻挠和打击报复的人和事。健全考核办法,强化对监督员的监督。乡镇纪委每年组织监督员公开述职述廉,接受询问和书面质询;制定监督员考核制度,并在年终组织考评;对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无理纠缠、影响村支两委正常工作的监督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了科学的工作规范。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并重。监督员可以对村选举工作,村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村财务收支,所在村党员、村组干部和联村乡镇干部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直接监督,也可以通过收集并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转递群众检举和控告材料等形式开展间接监督。主动监督与邀请监督并重。监督员既可以在事先向乡镇纪委报告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也可以接受村支两委的邀请或者按照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进行监督。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并重。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认真完成所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维护村支两委的正确决议,协助村支两委开展与履职有关的工作;自觉引导村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村民团结和村民利益,促进良好村风民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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