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厅长唐会忠就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接受记者专访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5-19 10:45
来源:省审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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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4月底,《湖南日报》记者就《条例》修订和颁布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湖南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唐会忠。
在回答记者关于修订《条例》有什么重大意义和必要性时,唐厅长说,《条例》修订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将《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二是《审计法》修订以来,全国审计机关有许多新成果新经验需要总结概括。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审计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修订《条例》。四是从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也有必要修订。我国宪法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审计程序,推动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唐厅长向记者介绍了修订后的《条例》的新特点。唐厅长指出: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四个新特点:第一,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条例》的修订通过,正是将宪法确立的审计监督制度进一步予以明确化、规范化和具体化。第二,修订后的《条例》,为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支撑。近年来,绩效审计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但《审计法》对此没有规定,而修订后的《条例》的许多条款,为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修订后的《条例》第16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八个方面的内容,这就为审计机关发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意见,并揭露损失浪费和效益低下的情况下,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审计监督制度的同时,注重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文明审计、科学审计的理念。第四,修订后的《条例》注重联系社会实际和审计实际,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唐厅长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访的记者谈了修订后的《条例》在内容上的一些主要变化。唐厅长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在保持原来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四个方面有所变化:
一是为健全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增加了审计评价依据,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定职权范围;规定了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规定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赋予了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二是为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及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规范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调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式;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范围;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明确了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方式和处理方式。
三是为规范审计职权行使、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私存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明确了审计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资产的程序和被审计单位的保管义务;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计划告知义务;增加了审计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提请政府裁决和行政复议、诉讼的事项范围和相关程序。
四是为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明确了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审计取证、审计记录等现场审计工作要求;明确了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完善了审计文书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的确认方式;完善了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
在回答《条例》颁行后,我省审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学习、宣传和贯彻,更有效地发挥审计机关“免疫系统”功能时,唐厅长强调指出,抓好修订后《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是把学习《条例》作为今年普法和岗位学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结合当前工作学习,将《条例》融入到审计实践之中,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审计、规范审计、文明审计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修订后的《条例》。第一,要把《条例》与贯彻落实《审计法》结合起来,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第二,要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持续广泛宣传。第三,要把宣传《条例》与审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审计的重要作用结合起来,争取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第四,审计业务部门要结合项目审计,积极向被审计单位宣传《条例》。
三是以修订后的《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此,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财政审计,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绩效管理水平;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尽职尽责;加强对民生工程和民生资金的审计,使其真正惠及百姓、造福人民,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加强企业审计,促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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