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出台《关于调整不称职不适应现职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绥宁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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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绥宁县制定出台《关于调整不称职、不适应现职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激励约束机制。《规定》将“不称职、不适应现职领导干部”明确定义为“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科级干部”,同时,特别提出13条定性依据、14条定量依据,并制定相应处理办法,即: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或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的,并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门考察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处理;对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中,群众不满意率较高的,或在干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门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被调整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单列管理一年,在新岗位上工作表现好,改进明显,成绩突出的,可再重新选拔担任领导职务。为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该县进一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明显不称职、不适任现职领导干部不及时呈报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不称职、不适任现职领导干部不及时调整,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也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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