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从源头性上化解社会矛盾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6-17 16:3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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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于民也深,则谋其始也精”
湖南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从源头性上化解社会矛盾
5月17日,湖南省凤凰县先锋村村民戴爱英夫妇,从400多公里外的老家来到省检察院申诉处,送一面写有“铁血丹心执法剑,惩恶扬善保民安”的锦旗。历经六年诉累,俩夫妇内心充满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动情之处,忍不住嚎啕大哭,跪倒在地,任在场的检察官怎么搀扶也不肯起来。
戴爱英夫妇的申诉案经两次复查最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三次抗诉,法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强奸罪成立。这是湖南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
狠抓工作部署,狠抓执法实践
去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湖南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战略部署,省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全省检察长会、机关务虚会,举办中心组学习班,进一步加深对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理解和认识。省检察院成立了以龚佳禾检察长为组长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直接抓、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针对以往执法办案中重惩治犯罪轻矛盾化解的倾向,省检察院党组在全省检察长会、机关务虚会和各部门会议上分别对此进行了重点解读和阐述。教育引导全省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检察执法的本质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必须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一手抓治标,积极化解矛盾;一手抓治本,有效防范矛盾;一手抓示范带动,做好检察自身的管理创新工作;一手抓监督推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规范有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十条指导意见,结合湖南检察工作实际,4月9日,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和出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要求》,具体规定了各内设机构和下级检察院切实担负起落实责任, 明确时限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省检察院提出狠抓执法办案重点、案件质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检信访、基层检察院履职等5项重点工作,出台了10条23项工作措施,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信息化办案等12项工作机制。
摒弃机械执法,切实改进办案方式
全省检察机关把执法办案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途径,着眼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
过去,一些检察干警习惯于就案办案的传统模式,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影响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且败坏检察形象。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5月23日,省检察院反贪局专门出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反贪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反贪部门坚决转变落后思想观念,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到反贪工作各个环节中去;要坚决转变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不依法办案等不顾社会矛盾调不调处、激不激化的执法思想观念,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与反贪各项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执行。
“‘虑于民也深,则谋其始也精。’我们执法办案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期待,坚决摒弃机械执法、简单办案的观念和陋习,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省检察院龚佳禾检察长经常这样告诫办案部门。
《意见》要求,各级反贪部门重点选择社会矛盾突显和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优先查办,重点选择因贪污贿赂犯罪使社会矛盾突显或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重点查办。在办案中,要切实做到“三个考虑到”、“四个必须”、“四个避免”。即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使用何种手段才能保证生产发展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尽可能挽回损失,恢复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慎重;初查必须秘密进行;对发案单位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追缴贪污、挪用等赃款赃物应该返还的必须返还;避免影响资金流动;避免影响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避免影响招商引资和经营业务关系;避免影响声誉和产品信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修复社会关系
湖南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探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2004年,宁乡县检察院在办理农村轻伤害案件中,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探索“非监禁化”的办案方式。
2006年10月,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出台《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司法机关第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省级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的出台和刑事和解的试行,被评为2006年湖南省十大法制事件第一名。
几年来,湖南检察机关着眼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坚决纠正了下达追捕追诉等办案指标的做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的依法从宽处理的力度。逐步规范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及办案程序,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完善。
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在刑事和解操作层面上进行制度设计,相继建立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与量刑建议对接、与社区矫正对接、与人们监督员制度对接、与内部监督对接等“五对接工作机制”。经推广,到目前全省有73个基层检察院试行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使刑事和解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6年11月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中,适用刑事和解案6000余件,基本实现‘四无’:无犯罪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冲突;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申诉、上访。
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延伸办案服务
湖南检察机关在积极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努力延伸办案服务。
4月初,湘潭市检察院推出“执法为民、服务群众”十项承诺。开通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确保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畅通;开通“12309”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四合一”的统一受理电话,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涉检涉诉开门大接访”活动。两级检察机关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明确要求市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全年不少于24次,接待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开。
市检察院还积极构建检民联系平台,每个院建立一个基层服务点,把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每名干警选择5户普通群众家庭作为联系户,向群众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3月、9月集中开展“检察干警大走访”活动,每名干警走访15户以上居民家庭,领导干部走访20户以上居民家庭。每名班子成员在大走访期间做到“三个一”,即走访一个村或社区,慰问一个贫困户,形成一份调查报告。
湘潭市检察院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行“答疑说理”制度,雨湖区检察院还将2010年确定为“答疑说理促和谐”主题工作年。全市检察机关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刑事和解、不起诉答疑析理案例开展一次回访活动,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对不立案、不批捕、撤销案件、不受理、不起诉、不抗诉、技术部门纠正其他单位鉴定结论的案件全部推行“答疑说理”制度。通过书面答疑说理、召开公开答疑说理现场会等形式,向当事人或有关机关(部门)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做好特殊人群社区矫正
“过去,有少数检察干警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公安机关的事,检察机关无能为力。我们切实教育干警转变观念。实际上,在重点人口的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特别是新的改革试点,如社区矫正、刑事和解的公正考察等,都有很大的制度建设空间,都有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省检察院负责人告诉记者。
湖南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个体性矛盾和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不回避、不敷衍,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联系协商、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化解积怨,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省检察院提出要着重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场所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和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出台了6条11项工作措施,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长效监督、派驻检察人员交流轮岗等10项工作机制。
2007年,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和“社区矫正先期诊疗”机制,完善了刑事和解中对犯罪人悔罪情况的考查机制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帮教机制。
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完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设。结合“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接待经验,在已实施的“未成年人不诉案件同步心理辅导”机制上,扩大了心理矫正谈话对象的范围。该院在控告申诉科设立了专门的“心理辅导室”,邀请长沙理工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的教育专家、心理专家、社区干部,共同开展对相关被害人、社区矫正人员以及缠访人员等的心理矫正谈话,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
2009年望城县检察院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5月,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启动了“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令”活动,对因不良行为导致犯罪、被判处缓刑或管制、适合行为矫正的未成年或25周岁以下的两名青少年犯施行社区矫正。通过公开向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家长、社区帮教人签发《矫正令》的方式,整合家庭、学校及社区等社会力量,加大对青少年被告人的行为监管力度和不良行为矫正,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发出《矫正令》以来,两名青少年犯在家长和帮教人的帮助下重拾自信,生活、学习等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
今年5月20日,在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仪式上,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15名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交接程序等环节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维护其合法权益。
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以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辖区内试行“矫正令”制度。在各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室,参加左家塘司法所、高桥司法所等社区矫正交接会议。通过定期到各检察监督室核对参加劳动人员的名单、查阅矫正台帐、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对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教育矫正、考核奖惩活动进行实地考察,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和监外罪犯的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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