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观清:执行制度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所在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长沙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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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所在
——对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中共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袁观清
制度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更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在现实中,反腐倡廉制度不少但执行乏力的问题,严重违背了制定制度的初衷,损害了制度权威,甚至影响到党委政府的形象与威信。着眼于此,长沙市由市纪委牵头,对市直101个单位2007年以来执行和落实干部任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集中支付、津补贴发放、出国(境)考察、资金管理等8个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通过这次督查和整改,严明了纪律,维护了制度权威,对于破解制度落实难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近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反腐倡廉要靠法制、靠制度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基本涵盖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方面。我市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寓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之中,以《长沙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目录》为总揽,一手抓立规,一手抓执纪,既推进了反腐倡廉制度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又有效地维护了政令畅通,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转变,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1、在制度管人上取得新进展。大部分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科学规范与有效监督用人行为,确保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一是扩大民主。在落实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察任用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县处级党政正职任免实行了市委全委会票决制,一些区县推行了常委会票决制,大部分单位充分发扬干部选拔任用特别是提名推荐环节的民主,积极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委组织部既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用干部,更严格遵循程序,严格机关干部任用,近两年任用干部23名,参加民主推荐投票的达1334人。市审计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公开竞争上岗方式提拔中层干部,受到了上级和市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充分肯定。市体育局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扩大到专家和服务对象。二是坚持公开。大部分部门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免干部,特别是公开选拔的条件,公开推荐的程序、公示选拔的结果,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做到了规范有序。三是注重创新。许多单位结合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干部选任机制,在创新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模式、干部轮岗交流、后备干部推荐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效果较好。在每次换届选举及时出台实施纪律规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环境。市教育局创新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模式,初步形成“五动议”、“四提名”、“三差额”、“两表决”、“一套监督体系”的“54321”工作机制。市国土局在对中层干部100%实行竞争上岗的同时,在全局系统内开展了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建立了后备干部人才库。市科技局结合实际出台干部轮岗暂行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职岗位实行述职竞岗,实行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后必须轮岗、一般干部5年进行交流的制度。
2、在制度管钱上取得新成效。大部分单位都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比较严格,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一是财务制度更加健全。大部分单位较好地执行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制度,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层层把关,坚持大额资金的使用由集体讨论决定。相当多的单位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做到了民主理财、公开理财、规范理财。如市水利局专门成立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二是集中支付更加严格。制订了《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了集中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委派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增加了透明度。近两年纳入集中支付的范围不断拓展,2007年只有21家单位纳入集中支付,2008年增加到191家,目前已有340家单位纳入集中支付。这次督查的73家单位,除市总工会、市海事局等单位由于经费来源比较特殊,其财务未列入国库集中支付以外,其余均已纳入集中支付范围,未发现资金转移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三是津补贴发放比较规范。大部分单位在2007年规范津补贴以后,明目张胆违规发放财政规定以外的津补贴的单位很少。一些单位自觉地取消了一些原来领导特批的津补贴。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津补贴的发放上态度鲜明,执行规定十分坚决,08年没有违规发放任何津补贴。市委接待办、市委讲师团等单位近两年对津补贴之外的奖金、福利控制也比较严格。四是公务消费逐步透明。建立落实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等公务消费“五定点”制度,大部分单位采取了一定措施压减公务消费,并认真落实“四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开的要求,定期将“四费”开支情况在机关内部公开,接受机关干部监督,人均四费居前5名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了说明。市文化局对“四费”开支情况每季度定期向局长办公会、机关干部大会进行通报并张榜公布,“四费”支出2008年比2007年下降29%。市畜牧局“四费”控制比较严格,公开比较及时规范,2008年比2007年下降19%。市统计局“四费”开支在保持逐年下降的同时注意扩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五是基金运行监管严格。深入调研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29类基金的征、管、用等情况,制定出台了《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意见》,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住房维修基金在全国率先实现网络化监管。
3、在制度管事上取得新突破。政府采购范围拓展。目前市直机关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达到95%,2007年采购金额近26亿元,2008年采购金额达28亿元。从2008年8月份起,实行了采管分离。目前绝大部分单位都做到了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一些单位因为工作应急自行进行采购,也补办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逐步规范。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政策法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评标专家库和监委库、分行业监管”的操作模式,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都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重大项目取消了以往由建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挥部,而是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和巡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向项目派驻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干预工程的具体事务,从而使重点工程项目监管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对项目投资概算初编及调整的审查,实行委托中介机构初审、市发改委核审、市财政局和审计局抽审的三审制度,严防“低中高结”。土地出让实行网上挂牌。在建立健全公开招投标和公开招拍挂制度的基础上,出台实施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实现从网上申请到网上成交的全自动全封闭运行,有效防止了“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严格控制楼堂馆所。明确规定:“从2007年起原则上三年内不用财政资金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对全市基本建设实行“三个一律”: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一律不准随意变更;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安排财政性资金;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财政投资占5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去年又明确规定,各类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必须先经市发改委审核,再报市清理楼堂馆所领导小组审查,最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三级审核,层层把关。
4、在制度保廉上呈现新气象。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切实增强了领导干部按章办事、依规操作的意识和能力,较好地解决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政行为监控严格。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推行了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物和工程建设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实施了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制度,有效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权力运行更加阳光。制定实施了政府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办法,推行了收费标准、依据、内容等“五公开”的阳光收费制度,出台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可操作性文件,制定落实了厂务公开责任制、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全市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公用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率达到100%。公车管理逐步规范。近两年对公车的管理更加严格、更加规范,2009年起实行严格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一些单位自我约束、自我要求也比较严格。出国(境)考察明显下降。近两年对党政机关人员因公出访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因公护照做到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的人员有明显下降趋势。2007年全市共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团组437批1770人,相对2006减少241人,下降12%,其中党政机关人员因公出访下降39%;2008年共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团组267批986人,比2007年下降44%,其中党政机关人员因公出访下降64%。
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从此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来看,各单位反映强烈的不是规章制度少了,而是制度执行得不好。一些单位对制度缺乏贯彻力度,依然存在有制度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制度权威,影响了党委、政府的权威,客观上也纵容和助长了腐败。
1、一些单位执行制度搞形式主义。一些单位执行制度意识淡薄。有的单位把制度“墙化”,满足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把规章制度束之高阁,执行不是“强化”,而是“墙化”;有的单位对制度的宣传教育重视不够,机制不健全,教育形式单一,内容和效果不落实;有的单位从表面上看落实制度的要求不少,却并没有真正入心入脑、认真践行。这次督查中就发现一些单位的机关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公开监督小组是突击发文成立的,没有实质作用。有的单位对本单位公车使用、因私出国(境)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更谈不上执行制度到位。一些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干部任免的程序性规定。这些单位干部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的制度都有,但总认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比较少,彼此十分了解,或者岗位特殊没有竞争性,在提拔任用干部时没有进行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而是直接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任命;有的单位获提拔的干部在民主推荐中得票过低;一些单位干部选拔的方法和程序不很规范,还存在民主推荐范围过窄、未进行组织考察、公示、破格提拔未申报等情况。一些单位执行“四费”公开等财务制度流于形式。个别单位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入账,个别单位的收入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局机关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公开监督小组,部分单位实行“四费”公开的形式、内容不够规范,有些单位专项经费使用开支情况未及时公布。一些单位公务消费控制不够严格,“四费”开支较大。
2、一些单位存在有意规避制度的现象。部分单位善于运用各种曲折隐蔽的手法对制度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使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有所降低。一些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打折扣。督查中发现少数单位政府采购的意识不强,图方便,存在自行就近采购现象,有的单位在需求急、时间紧的情况下,往往先自行采购再补办手续;一些单位由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出资采购物品归机关使用,部分单位为了规避政府采购,就采取以二级机构、行业协会的名义购买超标车辆,归机关使用。一些单位以各种名目为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福利。督查中尽管各单位违规发放财政规定以外的津补贴的情况不多,但被督查的73个单位都以各种名目为干部职工谋福利:有的以省市专项工作奖励和绩效奖金的形式,有的以过节费、高温费、防寒费、加班费、劳务费等形式,有的由下属二级机构发放奖金福利,个别单位以入股分红、门面租金收益等形式发放福利。发放的各类奖金福利中,既有单位违规发放的,也有省里下拨或经领导批准的各类奖金,因为单位之间数额悬殊,引起了相互攀比和不平衡。
3、一些单位对待某些制度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尽管大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能严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依规操作,但仍有少数单位和个别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我行我素。一些单位违反工程招投标制度。当前仍然存在通过会议指定承包、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不按程序招投标或规避招投标的问题,有的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甚至直接发包;市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全市内五区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药品和其他资源性资产等交易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但目前仍有产权交易等项目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一些单位车辆超编现象比较突出。
4、少数领导干部不能带头执行制度。这次督查发现,对一些规章制度开口子、坏规矩,往往是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开始的,并且导致上行下效,影响了整个风气。一些领导干部曲解制度,为我所用。往往有选择性的去执行制度,对自己有利的能执行,不利的就敷衍了事,缓执行、变相执行。如有制度要求县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考察两年才可安排一次,但有的单位认为,这是给领导干部规定的福利,有没有工作需要两年都要安排一次,这样就导致出国(境)学习考察福利化的倾向。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公车购置使用有关规定。一些领导干部调动后,将原来使用的车辆带到新单位未退回,造成车辆产权与车辆使用单位错乱,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二级机构超标车辆,初步统计有11名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超标车辆挂在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有的单位同一名领导干部一年2次、两年2次或多次出国(境),违反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少数单位党员干部的出国(境)费用由其他单位承担。一些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个别单位仍没有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制度。
三、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普遍发生的事情要从制度上找原因,经常发生的事情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当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成因错综复杂,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单位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
1、思想认识有误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在落实反腐倡廉制度上存在着种种思想误区和错误认识,成为执行制度的主观障碍。一是持无所谓的思想,把制度当成是“软件”、是摆设,认为执不执行无所谓,特别是反腐倡廉制度执不执行更无所谓,只要自已不严重违法乱纪,谁也不会拿我怎么样?执行好了没有说法,执行不好也没有说法,执行好差一个样。二是攀比心理严重,有的同志看到别的单位存在执行制度不到位的情况,就纷纷效仿;有的人认为,吃点、玩点是小事,拿点、收点是常事,办事打点“擦边球”算不了什么,执行法规制度太认真到头来只能是自已吃亏,得不偿失。在奖金福利的发放、公务用车的配备上的攀比之风尤为严重。三是持影响工作的论调,认为制度就是“紧箍咒”,条条框框束手束脚,不利于大刀阔斧开展工作,执行过严会影响环境等等。四是部门利益的驱动。有的存在着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本地本部门违法乱纪行为采取纵容、隐瞒、包庇的错误态度;还有的认为只要把工作抓好了,给干部职工谋些福利、把配车、出国等看成一种待遇,作为一种激励措施无伤大碍。五是好人主义思想作怪。有的党员干部惯于搞好人主义,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在制度执行上不敢严抓真管;对发现的问题,碍于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拉不下脸面,不能正面视之,直面纠之,导致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
2、制度设计欠科学,执行制度的可行性不够。一些制度本身不太科学,使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一是制度规定相对滞后。制度设计缺乏前瞻性,问题较严重或积重难返的情况才去立规立制。如一些单位公务用车之所以严重超编,有攀比心理、我行我素的原因,更重要的是2009年《长沙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虽然有一些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编制管理,导致车辆购置控制不够严格,购置数量偏多,超编现象严重,消化和处理难度较大。二是制度规定操作性不强。一些规章制度的规划和设计往往着眼于宏观和原则,没有相应落实制度的配套措施或实施办法,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的要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造成有些单位在执行中利用制度的空隙和弹性。有的部门单位对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往往换了一个“帽子”便逐级重复发文,没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比如一些单位获提拔的干部在民主推荐中得票很低,就是因为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票数的规定较为原则,而各单位在操作中又没有具体细化。三是一些制度规定搞“一刀切”,增加了一些单位执行制度的难度。比如规定定点接待单位普遍是高档次水准,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不同,为避免“四费”过高,一些单位就不能也不愿执行“定点”。四是制度设计欠缺责任追究条款。许多制度都是规定“应该怎么办”,但没有规定“不这么办怎么处理”,这为那些制度意识不强的人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比如政府采购中先自行采购后补办手续的问题,没有出台具体的处罚措施,如果未履行手续先自行采购,往往是补办手续了事,导致此类问题重复发生。
3、监督检查不常态,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不够。一些单位内部对有些制度是否得到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而单位外部也没有直接的制度通道,缺乏有效的制约,总体上缺乏对执行制度的过程的考核,没有形成责任制衡、督促检查、奖惩激励三个环节并存的执行链条,损害了执行制度的严肃性。有的单位执行制度缺乏一抓到底的精神,上级要求紧时抓一抓,风头一过,就松一松,又反弹,使制度失去了约束力。如一些单位对于政府采购“五定点”制度在大多数情况执行比较好,但一遇情况急的情况下就图方便,存在自行就近采购现象。有的片面认为落实规章制度是党委、纪委的事,平时把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到了检查时随便应付了事。比如一些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管理的制度没有监督检查,车辆的基本情况掌握不清,该报废的未办理手续或未核销,新购车辆未及时入帐,造成账实不符,车辆管理比较混乱。由于经常性监督检查的缺位,就容易导致执行制度中的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变成复杂问题。
4、责任追究少刚性,执行制度的震慑性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是制度执行不力的根本原因。在责任追究上有三难:一是发现难。各类经济待遇的实现和人财物使用都带有隐蔽性,倘若没有常态化的审计、检查等手段的监督,往往难以发现问题。二是定性难。执行制度方面的有些问题,很多界于合规与违规之间,难以认定。如对是因公还是借因公出国(境)旅游问题的界定,客观上就难以定性,有些缺乏认定标准,督促纠正、问责惩处就难以真正到位,容易造成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处理难。一些情况往往带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一处理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许多单位超标车辆属于上级单位直接调拨和项目配置,处理起来陷于两难境地。
5、历史惯性难革除,执行制度的权威性不够。一是人情关系融入制度运作。中国潜在的非正式制度导致了关系秩序的生成,个人的行为依从于伦理、情感而非制度,个人时常企盼的是在孤立无援时有“贵人相助”,有“领导过问”,有“青天作主”,却忽视了制度的权威。受生活中长期的“熟人社会”思想意识影响,一些单位执行制度存在信任代替管理、习惯代替制度、仁义代替纪律的问题。二是形成了惯性思维。一些单位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不够,长期在在同一岗位、同一工作领域任职,可能形成的保护关系网和利益纽带,容易形成惯性思维,对制度执行方面的不良现象,缺乏矫正、变革的决心。三是潜规则大行其道。反腐倡廉制度确定的各项要求都很明朗,但有些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却沿用潜在的规则。譬如来自上面的奖金、车辆配置、企业入股分红都按以前规则行事;有些职能部门的税收返还、企业利润、专项奖金等分配,他们还照发不误,形成定例。
四、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建议
西方经济学指出,制度,就是90%的执行+10%的制定。反腐倡廉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关键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立行并重,尤其要强化制度落实的措施,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抓教育,提高执行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执行制度的浓厚氛围,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自觉性。适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活动讲评大会,着力树立正反典型,对那些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和严肃处理,对整改纠正较好的予以推介表彰。充分发挥长期以来与本市电视媒体的合作优势和经验,承接摄制《反差》内参片、《责任与共》、《正气》等政论片的做法,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组织定期学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深入开展多层次的制度学教活动,促进党员干部学深学透,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各单位各岗位人员执行制度的责任,确保制度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2、抓领导,发挥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既是制度建设的主要倡导者,也是模范执行制度的带头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既要抓好制度的制定,更要做严格执行制定的模范。为确保出国(境)管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建议领导干部带头示范,特别是要着力规范领导干部审批权限,解决以领导违规审批替代严格执行制度的问题。与此同时,领导干部要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对下属和亲人子女在制度执行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不良倾向,及时“打招呼”,当面批评,督促改进。
3、抓规范,堵塞制度漏洞。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方案,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和约束力。要专题研究规范奖金、福利发放问题,进一步明确奖金发放权限、条件和基本额度,适时组织开展规范奖金、福利的清理活动。加快出台《二级机构财务监管办法》,强化对各单位所属二级机构财务运行情况的监管,防止从二级机构和所管理的经济实体提取、转嫁和列支各种名目的福利、费用。加强对未列入市财政管理单位的监管,明确此类单位参照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4、抓创新,解决突出问题。要用创新的办法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创新制度设置。要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变化,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针对一些单位附近没有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造成不便的实际情况,可以新增一些定点接待单位。创新改革办法。按照“分项目、重点突破,分层面、综合改革,分步骤、整体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务消费改革,建立健全预防公务消费腐败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乡镇公务消费货币化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探索建立公务消费电子转帐支付体系,推行公务消费卡制度。创新评价体系。维护制度的建立制度执行情况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廉政信息平台,将制度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党员干部廉政信息库,作为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抓督查,促进问题整改。这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活动中,各检查组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各单位制度执行情况的相关表格都由一把手、纪委书记和督查组长三方签字,并实行督查内容、督查组成员、督查结果、督查责任、整改结果“五公开”,确保了实际效果。这就启示我们,严格的督促检查是确保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手段。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抓制度落实的主体,要牵头职能部门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各单位要经常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6、抓问责,维护制度权威。要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与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奖励惩处、职称评定相结合,实行“四挂钩”;要推行制度执行问责制,问责既要对事,更要对人,要“问”到具体干部头上,对那些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各项相关制度,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肃对待,依纪依法实施问责。要深化和规范查办案件“四个一”(一份分析报告、一份整改建议书、一个座谈会、一份整改情况报告书)活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而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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