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率先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7-12 11:05
来源: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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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明确决策责任,长沙县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高效原则,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长沙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全县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领域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其重大调整;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其他项目;处置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宏观调控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如水价、出租车价、城市垃圾处理费);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本规定明确了规定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执行与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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