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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率先推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协作运行机制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7-26 09:45 来源:株洲市纪委

 

为有效整合纪检监察工作资源,强化组织协调功能,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7月22日,在株洲市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该市在全省首开先河,正式启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协作运行机制的试点工作。
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是中央纪委、省纪委的统一部署。为确保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该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 “紧贴实际、先下后上、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方式,经广泛调研,反复研究,并征得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同意,于今年7月3日,以市委办和市政府办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推行协作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突出了“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组织和机构设置。成立市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协作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协作组”实行直接领导,“协作组”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向其请示、汇报工作。按照“适当归类、平衡力量”的原则,设立7个“中共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XX系统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纳入协作运行的市直纪检监察机构共46个。各“协作组”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设组长1名,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常务副组长由市纪委内设室室主任担任,另外1名副组长在“协作组”成员单位中选任。
二是明确职责和权限。“协作组”的主要职责有:对“协作组”成员单位贯彻上级政策、政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行政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协作组”成员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协作组”成员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组织协调“协作组”系统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统筹开展具有共性要求的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承办或参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有关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协作组”的主要职权有:要求“协作组”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并了解成员单位落实“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情况;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谈话、调阅资料等形式,调查了解“协作组”成员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协作组”成员单位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对承办或参与的案件检查工作,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向有关单位和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向“协作组”成员单位借助其行政资源,调配纪检监察力量开展协作运行工作。
三是明确工作机制。主要整合监督力量,建立健全三项制度:“组内整合”制度。在“协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协作组”成员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力量进行集中调配,在本“协作组”成员单位中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以“交叉监督”方式为主。“组组整合”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作组”负责人在不同“协作组”之间,沟通协商、调配力量、跨组组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组室整合”制度。由“协作组”和委局有关室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视情调配力量相互参与由对方组织的专项工作。
实行协作运行后,该市直纪检监察工作将达到“五个更加”的目标:即领导更加重视、队伍更加精干、后勤保障更加有力、工作重点更加突出、监督实效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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