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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严把“四关”加强政府性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8-06 09:39 来源:荷塘区纪委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荷塘区严把“四关”,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严把建设项目评审关。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组织和承担的建设项目资金和征地拆迁资金都属于政府性建设资金,包括能源、资源、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必须纳入评审范围。纳入评审范围的均要在财政局评审中心办理工程概、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复审和确认。市投建设项目经上级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后,须将评审报告和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备案。规定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竣工决(结)算,经审计局审计后报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并统一交区档案局归档保存。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评审中心不予认可。
二是严把建设资金管理关。规定使用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区财政局统筹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必须在区会计局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将除国债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统一纳入该专户管理。项目单位申请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时,必须列明款项用途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拨付至区会计局基本建设专户。对需增加工程概(预)算的须报区长审批。
三是严把建设资金开支关。政府性建设资金统一由区会计局基建核算专柜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制,项目责任单位只设立报账员岗位。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字作为付款的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财政局竣工决算审查认定项目有资金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四是严把建设资金监督关。使用政府性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的监督。具有内审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荷塘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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