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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五度” 彰显民主监督实效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人民政协报

 

  □ 彭光伟

  

  民主监督是政协的重要职能,但许多基层政协委员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实践中都感到不好把握:若达不到一定的“度”,民主监督就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若超过一定的“度”,民主监督工作就会走向偏移,甚至“越位”。我们通过在实践中的探索认为,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五度”,将有助于提高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选准角度,善于监督。选择监督角度的当与不当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好与不好。角度选择得当,民主监督能够发挥其特有作用;角度选择不当,民主监督就可能流于形式甚至“越位”、“添乱”。在开展具体民主监督活动时应坚持做到“四个不”:不能靠权力去监督,要求无条件地执行;不大包大揽,什么都监督;不借题发牢骚,发泄怨气;不操之过急,强求政府采纳意见、建议或直接参与实施。在角度的选择和内容的把握上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把准重点: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三个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党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上。围绕这些问题,坚持既积极工作又量力而行的原则,选准题目,循序渐进,让监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找准切入点。政协民主监督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多、事项多、政策性强,要达到监督最佳效果,必须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在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后,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找准结合点。将政协民主监督与政协委员的调研、提案、视察、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社情民意等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参与。

 

  二、把握尺度,正确监督。政协作为协商机构,不同于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党纪、政纪的约束功能。受监督者听不听取、接不接受、采不采纳批评建议,完全取决于自觉程度。因此,在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中,务必摆正政协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而不是“直接查办”,不是站在对立面去看问题、挑毛病。要站在有利于推进工作的角度提出监督建议。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协助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客观公正地对待,抓住问题的关键,不以偏概全,求全责备,妄下结论。始终保持献策而不决策、帮忙而不添乱、到位而不越位、切实而不表面。只有把握好这样的尺度,政协的民主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拓展广度,敢于监督。一是思路要广。我们在进行民主监督时,要有自己独立深入的思考。在围绕党政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外,还应该放开思维,看看有哪些问题是决策部门应该考虑却没有考虑到的,及时提个醒,做些查遗补漏、找出盲点的工作。二是方式要广。既可以在政协开展全体委员、主席会议、各界别、委组的监督。还可向社会聘请社情民意信息员监督,聘请专家学者担任社会监督员,做到专业对口、界别对接,以专业化监督促进监督效能的提高。还可以通过开办“政协论坛”、开展委员约谈、社情民意、信息专报等形式,不断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三是内容要广。除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之外,还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微观层面的监督,使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真正得以充分发挥。

 

  四、体现深度,强化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不能只提一些“无伤大雅”、“不痛不痒”的问题,民主监督要力求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要出真招、实招和高招。要科学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通过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具体情况、事实依据、问题症结,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分析,提出有根有据、切中时弊、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使政协的民主监督真正做到“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

 

  五、完善制度,长效监督。目前,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长效机制。在监督的领域、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上还没有形成操作性较强的规范。由于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程度低,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一些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没有回音,民主监督流于“空循环”。因此,在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已有规章制度基础上,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推进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一是建立完善民主监督运行制度。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制度,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措施,以便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确保民主监督的正常有效运行。二是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保护制度。确保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等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三是建立民主监督激励制度。对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鼓励,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四是建立完善协同监督制度。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及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使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措施更加有力,效果更加彰显。

  

  (作者系重庆市丰都县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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