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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采取四条硬措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8-31 16:09 来源: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

 

为进一步制止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今年以来,永州市进一步抬高了因公出国(境)审批门槛,除中央、省下达的招商引资、经洽会等出国(境)任务外,一律不准以其他考察名义出国(境),各单位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再压缩1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今年以来,全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53人次,同比下降了11%,没有发现违规违纪利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现象。该市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方面采取了四条得力措施: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的永州市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各县区也均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是制定系列制度,严格规范管理2005年印发了《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办发〔20056号),2009年印发了《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实施意见〉》(永办发〔20093号)、《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永纪发〔200912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永纪发〔200910号),今年该市就公费出国(境)、公务接待、公车购置使用等三项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公车购置使用公费出国(境)管理的规定》,进一步重申了相关制度。各项制度从出访计划申报、经费来源,出访实效性、人员身份与出访任务的关联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各职能部门职责定位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严格执行量化标准。市直正处级单位正职,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正职每两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县处级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财政情况按3年不超过1次从严控制;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严格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将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批准的出国(境)计划,在限额内控制使用。对出国(境)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没出具经费安排意见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禁止报销因私护照出国(境)费用。各县区也均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
三是部门职责明确,联动把好关口。旅游外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处级及以下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原则,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审核。财政部门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安排先行审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登记备案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严格政审手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及时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公安部门从严核实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私出国(境)申请不予受理或办理。审计部门对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从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公布举报电话、明察暗访、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大对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顶风违纪的从严查处并及时曝光。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不折不扣落实中办发〔20089号、中办发〔200912号、湘办发〔200820号和永办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
四是加强纪律约束,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抓好落实。组织部门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财政部门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全面实行因公出国(境)费用的先行预审制度和经费核销制度。出访前在填报征求意见表时应加盖财务公章,出访结束报销经费时,应提供任务批件和护照等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对于未实现因公出国(境)压缩目标的单位,要向同级纪委作出说明;因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经费支出出现反超的,对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弄虚作假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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