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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察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未知

 

(一)理事会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是学会的常设机构。
(二)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出席理事会议的人员范围:全体理事和有关人员。出席常务理事会议的人员范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以及有关人员。
(三)理事会议主要内容:
1、报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2、传达贯彻中国监察学会、省纪委、省监察厅及省民政厅、省社科联有关会议的精神;
3、讨论通过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变更议案;
5、决定邀请名誉会长、顾问;
6、讨论通过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四)常务理事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中国监察学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及省民政厅、省社科联有关会议的精神;
2、研究实施学会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对外联络工作;
3、批准发展本会会员,代理发展中国监察学会会员;
4、讨论通过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
5、审核学会财务管理情况。
(五)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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