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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察学会工作交流联系制度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0-08-31 17:00 来源:未知

 

(一)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学会、中国监察学会各分会和本省各学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换资料,交流经验,考察学习,提高学会工作水平和理论研究成果质量。
(二)加强与全省各级监察学会的交流联系。
1、组织联系
省监察学会应加强对全省各级监察学会的业务指导。全省各级监察学会应及时向省监察学会通报情况,积极参加省监察学会组织的活动。
全省各级监察学会要积极协助省监察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并分批报送审批。
2、工作学术交流
省监察学会的年度重点课题研究计划,要及时印发给全省各级监察学会。各级监察学会的重点研究课题要及时报送省监察学会。省监察学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刊物、会议等方式有选择地进行交流通报。
省监察学会不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
全省各级监察学会召开理论研讨会时,要函告省监察学会,并将优秀论文或论文主要论点综述推荐给省监察学会。
3、信息交流
全省各级监察学会应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送省监察学会。
省监察学会应将有关领导对学会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研究成果、学术活动、工作经验、信息动态等情况通过会刊和电话、文件等形式及时传达给全省各级监察学会。全省各级监察学会要及时向省监察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刊物和工作经验材料。
4、横向联系
省监察学会提倡、支持和协助全省各级监察学会加强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互通情况,取长补短,共同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推动学会工作。
(三)加强与本会会员的联系。

省监察学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学会工作;每年组织会员参与理论研讨,撰写论文,召开理论研讨会,交流会员有关理论研究成果;举办报告会和专题讲座,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律、法规;给会员提供有关资料,使全体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共同把学会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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