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察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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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的报告对象。本会重大事项的报告对象主要是:省纪委、省监察厅、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监察学会。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1、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中国监察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有关学会工作会议精神与工作要点;
3、本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情况;
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换届选举和平时的调整、罢免情况;
5、章程修改情况;
6、理论研讨、论文评审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情况;
7、拨款、社会赞助及收缴会费情况,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审计的情况;
8、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项工作的总结;
9、涉及学会工作的突发事件;
10、学会住所变迁;
11、终止动议;
1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形式:
1、向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报告;
2、以书面形式报告;
3、以通讯方式或口头报告。
(四)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本会重大事项报告必须依照有关程序的规定,切实做到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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