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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察学会学术成果奖励制度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0-08-31 17:08 来源:未知

 

(一)评奖对象:凡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按省监察学会下达的年度课题研究范围而撰写的论文、专题论著、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等均可参加评选。对已在省以上或与我会同级的其他部门获奖的文章不再重复评奖。
(二)评选办法:
1、由各市州监察学会、省直会员单位先进行初选,按分配篇数评选出优秀文章,于次年131日前将学术成果送交省监察学会秘书处;
2、省监察学会成立评奖委员会,对各推荐文章进行评选;
3、按质评选,不搞平衡;
4、省监察学会每年举行一次评选。
(三)评选标准: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2、能够紧贴反腐倡廉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主题,观点鲜明,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具有创造性;
3、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或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优秀成果,根据其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分为三等,各等标准为:
一等:理论上有创新或有新的突破,对反腐倡廉实践有指导意义,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或对党政领导机关进行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等:理论上有一定的创见,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较好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三等:理论上有一定的深度,实践上有参考价值,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四)奖励办法:
1、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评选出的优秀文章,按标准分别发给一、二、三等优秀学术成果证书及一定的奖金或纪念品。
2、在获奖成果中,择优在省监察学会会刊上刊登。对其中宜于推荐的成果,由学会向省以上有关报刊杂志推荐。
3、对得奖成果较多的会员单位颁发奖旗或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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