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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大力整治“四强”行为优化工程建设施工环境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进一步优化重点工程、产业项目建设施工环境,近日,株洲市攸县制定出台《关于治理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若干规定》,全力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严禁“四强”行为。即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强揽工程,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土石方等附属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重点工程和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强行买卖及运输砂石、砖、水泥等建筑材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重点工程和产业项目征地拆迁、建设施工过程中强行索取超越法律及政策界限的补偿;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重点工程、产业项目的正常建设施工。
二、严明“四方”责任。一是严明项目业主责任。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做到文明施工,切实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明乡镇党政机关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四强”报告半小时内,必须指派相关负责人带队赶到现场处理,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同处置,并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优化办报告重大事项。三是严明公安机关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四强”报告后,应在指定时间内派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对实施阻工的,一律先强制带离现场,再依法处理。四是严明职能部门责任。县优化办负责全县“四强”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协同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随时掌握“四强”行为动态,建立处置台帐,作为年终考核测评依据。
三、严厉“四个”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在“四强”事件中包庇、放纵违法人员或处置不力、打击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是对乡镇领导问责。辖区内单个项目发生2次以上“四强”行为并造成后果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单个项目发生5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内单个项目发生10次以上的,取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分管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乡镇年度内出现2次未按规定时间派人赶到现场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问责。公安派出所年度内出现2次未按规定时间派人赶到现场的,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3次以上的,所长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三是对公职人员问责。公职人员参与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四强”行为,或充当保护伞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组织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予以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村居干部问责。村(居、社区)年度内出现2次“四强”事件的,由乡镇党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出现3次以上的,在乡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出现5次以上的,取消村(居、社区)支部书记、村(居、社区)主任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凡直接参与或幕后操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攸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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