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架设“高压线”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9-20 10:27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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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郴州市出台了《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级评价制度,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评价。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律免职,已经离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免去其现任职务,免职后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除被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外,还规定了十四种情形可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违反规定对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2、私设“小金库”或帐外收支的;3、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4、挪用公款,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5、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6、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或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或用公款旅游的;7、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8、违反规定发放钱物,或违规领取补贴、津贴、奖金的;9、违反市委《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或违规为其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的;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授意财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作假帐,或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的;11、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12、因监管不力,管理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问题的;13、抵制、抗拒经济责任审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会计资料,或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14、其他违法或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
通过架设十四条“高压线”,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规范和加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郴州市纪委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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