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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出台《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监督的暂行管理办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9-21 11:25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了加强对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湖南省长沙县出台了《长沙县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监督的暂行管理办法》。从2009年开始,长沙县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在前期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对全县审计对象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不留审计盲区的工作格局,并实行中介机构淘汰制。本办法分总则、从业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五个章节。
本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业行为的“八条禁令”和“八个不准”。 “八条禁令”即提供或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对服务或者资质作虚假宣传;泄露被审计单位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酬金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八个不准”即不准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作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办法规定政府委托审计工作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实行统筹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审计局负责。(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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