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村官职务犯罪要“三步齐走”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分享

株洲市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是长株潭“两型”社会3+5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城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推出,“村官”腐败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发展。近年来,形形色色的村官职务犯罪不断涌现。就我区近2年查办的案件来看,涉及村官违纪违法的案件有7件,占所有查办案件的46.7%,同比增长了27%,涉案违纪金额达14.7万元,同比增长20%。其中,村官违法违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混乱、虚报冒领、贪污征地拆迁款和私分集体资产……
如何惩治这些田间“硕鼠”,已成为预防基层职务犯罪一大课题。我们认为:杜绝村官职务犯罪要做到“三步齐走”。
一是惩防并举,严格落实教育惩治措施。杜绝村官职务犯罪既要教育也要有惩治,做到惩防并举。首先,加强对“村官”的教育,就是要消除其犯罪的内因与不良动机,做到教育四个结合:一是勤政教育和廉政教育相结合。树立勤廉典型,加强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开展村务效能建设活动,不断强化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二是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开展村官违法违纪案例剖析会,充分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发挥示范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三是经常教育和主题教育相结合。要让村干部经常听到廉政声音,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对全区村官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堤坝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四是法规制度教育和业务能力提升相结合。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对村官广泛开展纪律教育、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了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纪律、廉洁从政意识。其次,要加大查处村官腐败案件。特别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关注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强农惠农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使用和发放情况,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最后,要建立激励保障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实行村级综合配套改革,真正实现“村民变居民、集体变国有、村组变社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村官”的工资报酬、离职补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强化监督,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随着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实力壮大,“村官”经手土地款、税款、移民款、救济款等公款的机会增多,此类公款金额大,且基本上由村统一发放或收取,给企图挪用公款、贪污的村官提供了便利。如何有效的监管村官的权利。要不断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在农村也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村务管理的改革: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长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可以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更大的意义是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农村的联系,贴近广大农民。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建立问责机制。村民有权向村官问责,村官有义务答复村民。二是建立账目公开机制。村官要定期公开账目,建立账目查询系统。三是建立直接划拨机制。对于一些农业补助款、救济款等可以直接划拨给村民,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村官贪污机会。
三是完善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刑法第93条第2款进行修改,导致一个新问题的出现:刑法修改前,村官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刑法进行修改后,在刑法意义上,村官身兼两种身份。如果是在代行、或者接受政府委托的事务中犯罪,算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在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时犯罪,则不算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量刑较重;而在自治权限内滥用职权,比如在项目招标中受贿、虚构工程私分钱财,量刑较轻。国家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漏洞,要以严密的制度和法律,进一步压缩村官们对集体资产操作的空间,遏制因惩罚较轻,“田间硕鼠”猖獗的势头。 (株洲市天元区纪委 叶军)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