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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推行案件审理证据公开制度“开门”办案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更加全面有效地维护被调查人的民主权利,郴州市桂东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推行党政纪案件审理证据公开制度,在保证证人、检举人等相关人员权利的前提下,向被调查人公开证据,“开门”办案。今年以来,自办的7件案件都采取了证据公开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该县纪委监察局对于进入案件审理阶段的自办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外,均实行证据公开。被调查人对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审理部门应将拟定案的证据,按示证、听取意见、解释说明、质证辩论的顺序向其公开,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首先是示证。即以阅看、宣读或概述等方式,向被调查人出具拟定案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其次为听取意见。认真听取被调查人对证据材料的陈述、说明、申辩和疑问;第三,解释说明。结合被调查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案件性质、适用法规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实事求是进行甄别,合理合法的予以采纳;四是质证、辩论。被调查人对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必要时进行质证和辩论;五是结束或中止。结束是指对经示证、解释说明、质证辩论后,被调查人无异议的案件,审理人员可结束证据公开程序。对需要进一步核实、补查或出现申请助辩、引入听证程序等情况的案件,审理人员应中止证据公开程序,进行核实、自行补充调查或退回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或按照助辩、听证等相关程序进行。
  推行党政案件审理证据公开制度,为被调查人提供一个宽松行使知情、说明、申辩等民主权利的平台,避免违纪人员感到组织对自己处理不公产生抵触情绪,同时也能消除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产生的一些误解。(桂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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