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即将出台

12月1日召开的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出了安全生产事故要依规进行行政问责。
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从2002年至2009年逐年下降,年均下降18%;全市亿元GDP安全生产死亡率年均下降30.5%。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含乡镇、街道,下同)有义务制订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当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进行抢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具有事故调查权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定》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重伤50人,或者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重伤1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或者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区县(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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