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政治责任

湖南省委书记 周 强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党风廉政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我们必须把学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一、充分认识修订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定》的修订颁布,是党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是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进一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修订颁布《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于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两手抓”、落实“一岗双责”,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政治保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世情、国情与12年前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理念、党的执政理念等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转变,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发展的本质要求。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全面履行富民强国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的修订完善,必将有力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科学发展的理念,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落实“两手抓”、“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修订颁布《规定》,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的重要举措。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形成了一套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宝贵经验和日趋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新形势下,面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繁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关键是要坚持领导管、管领导;重点是管好党风,坚决克服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根本手段和措施要靠制度。《规定》的修订完善,对于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和战略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不断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必将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修订完善后的《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武器。反腐倡廉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与12年前相比,反腐倡廉指导方针由“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发展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基本要求由着力治标、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发展到“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工作格局和内容由三项主要工作发展到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六项经常性工作与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域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要求不断提高。修订完善后的《规定》,吸纳了责任制实施以来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作出了很多创新,进一步强化、规范、落实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政治责任,抓住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龙头”,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武器。
二、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定》的新内容、新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在保留继续适用的内容的同时,增加了许多新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更好地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这些新内容新要求,是深入贯彻、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准确把握新修订《规定》中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修订后的《规定》,在责任内容上更加充实完善,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整体纳入进来,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加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责任分解的内容,明确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提出了“四个亲自”的要求;规定党委每年要专题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常委会议(党组会议),政府每年要召开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等等。这些新内容和新要求,紧紧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个方面展开,全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二要准确把握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新要求。修订后的《规定》,在检查考核和监督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细致。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和监督的制度和措施。比如,明确规定党委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了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和内容;进一步拓宽了监督渠道,如规定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接受评议,明确提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等等。这些新要求,体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责任机制与保障机制并重,使检查考核与监督方式更加丰富有效,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三要准确把握责任追究的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了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对责任追究中的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划分,等等。这些新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责任追究更容易到位,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的要求。
三、把贯彻落实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认真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落到实处。
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强化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各级党委和领导班子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组织对《规定》的专题学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载体,采用条规解读、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责任制,监督责任制的执行。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牢记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于泰山,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带头落实“四个亲自”的要求,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践行者、引领者、组织者、协调者和监督者;要自觉把落实责任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龙头”来抓,善于运用责任制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要以《规定》为准绳,进一步落实责任。我省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已经建立了省委、省政府领导责任分工的制度和每年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制度。同时,在全省普遍推行了述职述廉、廉政测评等制度。要根据《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充实责任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健全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述职述廉、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规定,构建起更加严密有效的责任体系。
三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对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紧抓住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约工作深入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坚持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关注的地方改起,明确工作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党风廉政建设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四要强化责任追究,保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健全完善责任追究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责任追究主体、程序及相关工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注意从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巡视监督、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及时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于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纪违法弄虚作假等情形,都要严格追责,决不姑息。对应该追责而不追责,或者追责不到位的,则要严肃追究追究者的责任,坚决维护责任制《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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