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坚持“四个完善”拓宽干部“下”的渠道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2-24 09:41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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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桃江县在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更新观念,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干部“下”的渠道,建立完善干部“下”的机制,在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完善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让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下”。对拟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对反映较大、情况属实的干部,暂缓提拔或取消提拔,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和组织考察,不称职票超过30%或组织考察为不胜任试任职务的,免去试任职务。近两年来,该县对所有拟提拔干部均进行了任前公示,对48名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有2名干部因工作浮漂,测评时群众意见较大,被延长了试用期;有1名干部因不胜任现职被取消了任职资格。
二是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让能力弱、实绩差的干部“下”。认真实施并不断完善《桃江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按照“分类考核与分层考核相结合、工作业绩考核与社会公认评估相结合、共性工作考核与个性工作考核相结合、平常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地综合评价干部的素质与业绩。在此基础上,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重用人选,一律在一、二等领导干部中产生。被评为三、四等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甄别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进行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原有级别领导职务,不得提拔。2009年以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诫勉谈话干部66名,降免职13人。
三是完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解除职务办法,让不作为、不胜任的干部“下”。根据有关政策,对“下”的标准进行分类、细化。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力、搞不团结、违规选任干部、民主评议较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计生、安全、综治工作受到黄牌警告、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跑官要官、群众反映差的干部,区分不同情况,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程序分别予以降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待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处理。近两年来,先后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5名,改任非领导职务9人。
四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让有问题、不过关的干部“下”。积极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审计结果通报制和审计否决制,把经济责任审计、政绩审查和问题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了领导干部期中审计力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被查出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规定给予免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近两年来,有2名干部因经济审计有问题被追究责任,3名干部被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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