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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1-02-24 11:17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了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最近,湖南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联合出台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该《操作办法》较之以往规定在工作职责、资格申报、审核程序、责任追究上作出了新的调整和规定。
一是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办法》规定,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纠风部门共同负责,民族部门主要负责对考生的民族成份和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考生户口中补录、迁移、民族成份变更和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户口信息的审核和认定;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散居区迁入聚居区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的审核以及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公示和加分;纠风部门主要负责对整项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是申报资格更加明确。《办法》重新规定只有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聚居区汉族考生、散居共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区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等四类考生可以享受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对于聚居区考生必须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即考生户籍在聚居区要连满三年,且在聚居区就读学籍连满三年。这较之以往规定更加严格,主要防止“空挂户口”的现象。
三是审核程序更加明确。主要有五项流程:1、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对考生户口中变更、迁移、补录等户口信息进行审核;2、县级教育部门对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满三年的考生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3、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的民族成份和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享受优惠类别提出意见;4、市州公安部门对考生户口中变更、迁移、补录等户口信息进行复查和认定;5、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的民族成份和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对享受优惠类别进行确认。今年的审核工作至4月15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四是责任追究更加明确。《办法》规定,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考生在资格审核和普通高校招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取消其当年高考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籍。考生信息记入公民诚信档案,由湖南公信网适时向社会公布。弄虚作假考生的监护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从重从严处理。《办法》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省民委举报电话:0731-82356633,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2280492,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84738250,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731-82217835。
为推进该《办法》顺利实施,确保今年审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于2月22日在张家界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会议,就新的审核政策对与会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对今后切实落实审核工作操作办法提出了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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