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湘潭市出台《湘潭市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整治责任追究办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3-09 10:01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日,湘潭市出台《湘潭市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整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点对影响和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的五个方面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施工建设方面。重点对不认真落实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确定的协调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落实到位的;对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盗窃哄抢、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封门堵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环境问题,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阻工事件的,或者处置阻工事件不力、对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协商的,或者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未报经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纵容、默许、支持、指使亲友乡邻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买强卖、强装强卸、乱搭乱建,甚至充当保护伞的。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行政审批方面。重点对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应准备的资料或丢失项目业主上报资料,影响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不按承诺或规定时限办理的;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审批、许可,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对不需要中介服务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以及对需要中介服务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行政收费、处罚方面。重点对非法授权、委托下属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收费的;向下属单位、职工下达收费、罚没指标,将执收执罚数额与个人待遇、利益挂钩的;违反规定设立收费、处罚种类的;擅自行使行政裁量权,不执行首次免(缓)罚规定,随意处罚或加重处罚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是行政检查方面。重点对不认真执行检查登记备案公示、同城一级检查等制度,或不按《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重复处罚、重复检查、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故意刁难项目的;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等行为。
五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面。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不敢担当、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安置政策、法规,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在拆迁、安置中野蛮操作,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造成群众阻工的;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履行公布、公示程序的;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重点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经费不及时足额发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甚至发生群众阻工的;借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之机,向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借用车辆、报销费用、推销物品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对上述行为,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予以追责。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