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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为加强对中央和省、市下达以及县财政安排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政策补贴等方面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岳阳县出台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严格申报审核程序。县本级专项资金安排实行申报评审制度,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请县人大审议通过。向中央、省、市争取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申报。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需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筹集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上报。
二是严肃使用管理纪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按进度及时、足额予以拨付。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实行专账、专户或其他相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专门项目用途之外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结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参与监督。由发改部门安排的中央、省、市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由县发改部门或县发改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必须定期向县发改部门报送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预拨报账制度,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一次性拨付;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第一次预拨部分启动资金,以后采取报账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由用款单位将前一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步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工程进度和上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再按规定程序审批拨付。对由县发改部门安排的中央、省、市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对工程进度和上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再按规定程序审批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审计机关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凭审计报告再支付预留工程欠款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对具备条件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对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补助的专项资金,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的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是严查违纪违法行为。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评;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发改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及时予以纠正,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岳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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