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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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办案责任,严肃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岳阳县建立了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是每案确定一个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由委局分管副书记、常委(副局长)及案件承办室主任研究决定。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案件主办人职责如下:负责制定调查方案;提出拟采取的办案手段建议,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直接参与主要证据的取证;负责对“两规”、“两指”措施的对象及陪护人员的巡查;对涉及违纪款的收缴、扣留、封存提出建议;按规定向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案情;对超过规定时限不能查结的案件,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全面审核所有证据,召集调查组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移送审理;参与发案单位召开的支部会、党委(党组)会,讨论对已立案对象的处分。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案件主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事实,销毁证据,故意为被调查对象开脱责任的;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的;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在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时,出现被调查人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或泄密事故的;对与违纪违法行为无关的被调查人的个人财产非法扣留、封存、收缴,造成损失的;为被审查人员通风报信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案件主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岳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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