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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四种追责方式向责任者“亮剑”

编辑:易祖海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近年来,湖南省株洲县为保证责任追究到位,探索运用四种问责方式,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一是公开曝光问责。该县制定出台了《株洲县党政一把手问责办法》,规定“下级犯错免职,上级公开检查”,对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反腐败重点任务没有完成,单位内部职工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要求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电视台、报纸或群众大会上公开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年初,株洲县纪委在对全县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暗访活动中,抓拍了5 名干部上班时间上网、打牌等行为,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涉及到的 2 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台公开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
        二是末位淘汰问责。在年中或年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通过听汇报、查资料、采取定性和定量考评办法,对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作出公正评价,考评排名末位的,对该单位“一把手”进行警示谈话;连续两年末位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调整或降职处理。2008 年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因为考评结果排名连续两年在末位,株洲县委对1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三是“一票否决”问责。该县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单位主要领导在两年内不能提拔。2009年,该县对1 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合格单位。
        四是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问责。该县对落实责任制不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失职失察的,因工作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严格通过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做到责任界定清,追究档次明,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今年来,该县共查处了6起责任追究案件,涉及党员干部6名,均追究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株洲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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