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领域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

近日,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预防腐败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对遏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态势,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了六个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重点。一是项目立项环节。重点防控擅自改变管理计划、不进行科学选址和专家评审、不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集体决策等问题。二是工程招投标环节。重点防控串标、围标,以及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等问题。三是工程施工环节。重点防控因行贿受贿、失职渎职导致监管缺位,造成材料低劣、工程不合格等问题,以及通过不正常手段改变项目设计,减少或扩大工程量,以赚取、套取资金,影响工程效果的问题。四是拆迁补偿环节。重点防控计划不周全、工作不到位、补偿标准不统一、资金分配不公开、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五是资金使用环节。重点防控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超预算开支、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计划拨付款项,提前支取甚至套取、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现象。六是项目验收环节。重点防控项目未完成计划建设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审计未通过而以行贿手段通过验收,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等问题。
《意见》完善了五项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廉政教育制度。通过廉政讲坛、案例研讨、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项目管理方、参与方以及项目区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引导参与单位遵纪守法,项目区群众依法依规参与项目建设与监督。二是实施工程合同双签制。国土资源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书》,约定双方的廉政建设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制作廉政公告牌,作出廉政承诺。廉政合同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合格的条件和参与其他项目竞标时的重要审查内容。三是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实行计划管理、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严格变更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和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是建立全面公示制度。实行项目公告制度,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建立项目管理公示平台和举报投诉受理平台,邀请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完善项目实施投诉举报受理制度。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招投标方案和中标结果以及中标单位资质、拆迁补偿方案和标准、项目验收和审计结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五是实行项目建设队伍廉洁准入制。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审查竞标人资质、实力、信誉等级,并将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于项目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行行业备案管理。将廉政合同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可酌情奖励,优秀施工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投标中优先入围,直接获得第二轮抽取的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局。
《意见》构建了五项腐败风险防控共同责任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应一方要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预防腐败的有关事宜。二是信息交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预防工作措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情况,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将查办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三是查办案件协调配合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办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国土资源系统案件时,应与发案单位沟通联系,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四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招投标等重要工作中,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询参与上述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对经查询有职务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上述活动的资格,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查询及处理情况。五是督查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已经查办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向发案单位提出有关预防建议,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发案单位对建议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领导机关对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提出的建议未及时整改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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