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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纪委探索公开审理新途径——第一次邀请“外来人员”参与违纪案件审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9-21 15:49 来源:三湘风纪网

 

浏阳市纪委探索公开审理新途径

——第一次邀请5名“外来人员”参与违纪案件审理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监督,保障党员监察对象权利、提升办案质量,浏阳市纪委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案件特约审理活动。此次活动首次邀请了5名案件特约审理员,参与、监督和见证了龙伏镇林业站原站长唐某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纪案件审理全过程。

今年,该市纪委经过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的民主推荐,特聘了6名违纪案件特约审理员。此次出席唐某违纪案件特约审理活动的有5人(另一人因是违纪对象单位纪检负责人而实行回避),分别来自乡镇基层、司法机关等各个领域,其中有2名人大代表、2名法律专家、1名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较高。

活动开始,该市纪委根据《关于案件特约审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分别与五名特约审理员签订了《工作责任书》,明确了特约审理员的工作责任如下:参与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检查;配合市纪委、监察局指导全市乡镇(街道)市直纪检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对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工作实行监督;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不指使和诱导违纪人员及相关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向违纪人员收取费用或接受违纪人员的财物和宴请,与违纪人员系近亲属及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报告并予以回避;保守秘密,保护违纪人员的个人隐私;按时参与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和培训学习。

活动中,5名市纪委特约审理员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对违纪事实进行集中审议、与违纪对象进行审理谈话、与调查组同志沟通反馈审理情况、形成综合意见后撰写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等一系列步骤,全程参与了市纪委对某镇林业站原站长唐某违纪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对唐某违纪事实进行集中审议的过程中,特约审理人员就像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一样,与市纪委两名审理工作人员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例如,对于唐某其中一笔涉及到1000元的违纪事实,调查组认定是受贿违纪行为,但在集中审议时,有几名特约审理员则认为是收受红包礼金。因争议相持不下,合议庭就采取民主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最终以52的表决结果认定该笔违纪事实为收受红包礼金。在与唐某进行审理谈话的过程中,各位特约审理员还对唐某对自己受贿20000元应为入股分红的申辩从是否交纳入股资金、是否签订入股协议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客观分析、说理教育,唐某最后表示同意审理、调查受贿20000元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特约审理合议庭根据审理的综合情况,对认定唐某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调查组进行了交流反馈,要求调查组于五日内将相关证据补充到位。

浏阳市纪委在历年来探索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市纪委“一头热”的矛盾和困惑。一是涉刑案件因当事人被羁押无法公开审理;二是隐私案件不能进行公开审理;三是不少案件因当事人怕扩大影响而不同意公开审理。为此,该市纪委进一步创新违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命或聘请的纪检监察特约审理员,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由外部人员与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变单一的内部监督为内外监督相结合,既在一定范围内增强了纪委审理违纪案件的公开透明度,又可以减少案件的客观因素和被调查人的主观原因对公开审理的制约,增强案件公开审理方式改革的可操作性。

开展违纪案件特约审理活动,不但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的完善,更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必将促使案件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增强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增强证据意识、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纪律和社会综合效果。(浏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卢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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