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谋划 扎实推进 规范运作——新田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成效初显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9-21 15:51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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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田县纪委、新田县监察局
新田县被确定为全市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试点以来,我们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省、市改革精神,按照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改革任务,实现了新组建派出机构工作的良好开局和正常运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基本情况
2010年初,市纪委、市监察局将我县定为全市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试点县,要求我县率先完成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盘晓波同志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亲自带队赴株洲醴陵县进行实地考察,同时,派出考察组到常德石门县、醴县等地学习经验做法。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并下发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市纪委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县纪委关于改革筹备工作情况汇报。经反复调研论证,按照强化监督、整合优化、分类归口、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拟定了《新田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9月27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在报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复同意后,11月20日,该《方案》以县“两办”名义正式印发到县直各级各部门。经过紧张的筹备,于2011年5月18日,4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新田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
二、主要做法
1、科学设置机构,实现资源整合。撤销县纪委、监察局原派驻的42个纪检组、8个监察室,按照“毗邻相近、方便工作”和“职能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新组建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规格为正科级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其人权、事权、财权全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实现“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财物统一保障”。每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人,设纪工委书记(兼监察分局局长)1名(正科级),副书记(副局长)1名(副科级),纪工委委员1名(副科级),专职工作人员4名,其中综合室1人、纪检监察室3人,专职工作人员中设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1-2名。同时,将全县的县直单位分类归口为四个片,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一片约30个单位。由于各单位管理体制和编制存在不同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直接联系和指导联系两种方式分别监督管理,实现监督管理全面覆盖。鉴于管理体制和编制的特殊性,乡镇和垂直管理部门暂不列入此次改革,分别纳入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管辖或工作联系的范围。这样,既较好地解决了对特殊单位的监督问题,又保持了监督机构系统的整体性。
2、合理配置人员,做好干部留转。为有效整合纪检监察力量,把撤销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干部编制收回,划归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我县高度重视县直纪检干部的进退流转,于2010年11月11日,专门召开了由县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纪检干部参加的改革座谈会,进一步统一思想,稳定情绪,广泛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特别是有关人事安排方面的意见。县委相关领导还专门同撤销纪检机构的纪检干部逐一交流谈心,下发了征求意见表,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为纪工委人员配置打下了基础。按照“组织需要兼顾本人意愿”的原则,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优先从撤销纪检监察机构单位的纪检干部中和乡镇纪委书记中选任,不足人员从其他单位后备干部中选任,未选入或不愿进入纪工委的纪检干部均得到了妥善安置。目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已到位人员4人,其中班子成员3人,一般工作人员1人。
3、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权限。把监督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和查办案件作为纪工委的主要职责,在县纪委、监察局的授权下,履行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明确纪工委信访初核权和立案调查权统一由县纪委把关审批,对外统一使用县纪委、监察局的公章和介绍信,从而把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拧成了一个整体;明确县纪委、监察局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行县纪委监察局副书记协管纪工委制度;委局机关各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单位是监督指导与被监督的关系,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体制保持不变,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仍然是责任主体,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明确各单位必须安排党组书记或第一副职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安排专门股室负责具体工作。同时,我县制定了《履行监督职责暂行办法》、《日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业务工作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对派出机构的具体运行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形式,通过实行重大事项参与制、重点巡查制对管辖单位实施有效监督。并且,要求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插手处理管辖单位的业务工作,遇到问题不盲目表态,做到“澄清问题不出错,发现苗头不出乱,严肃纪律不手软”。
4、落实经费保障,推动工作开展。县委、县政府为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办公用房、设备、经费等需要给予全力支持。将县粮食局一栋四层办公大楼调剂作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集中办公用房。县财政还划拨100余万元作为纪工委开办经费,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实施,主要用于装修办公场所和购置办公设备,为每个纪工委配备一台工作用车。派出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全额预算,按县纪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核拨。此外,还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补贴由以前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同时,县纪委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各项开支费用实行报账式管理,在县纪委机关建立独立帐户,县纪委安排专门的财会人员和干部管理人员对派出机构的财务和人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这些举措极大地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纪检监察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三、主要成效
1、监督力度更大。一是监督主体更专。改革前,县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既是责任主体,又是监督主体,“端人家的碗,看人家的脸”,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除本职工作外还要分管其他工作,造成监督职能弱化。改革后,派出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变“双重管理”为“垂直管理”,实现了监督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分离,增强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独立性,较好解决了原体制下“不便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弊端。二是监督层面更广。改革前,一些单位未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即使设置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大多仅配备纪检组长1人,普遍是“一个机构一个人”。改革后,县直单位全部分片纳入4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范围,对联系单位的“三重一大”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较好解决了原体制下纪检监察“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的弊病。三是监督力度更强。改革前,纪检监察机关对县直单位的监督,主要是靠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由于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使得监督流于形式,难以深入。改革后,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独立机构,采取参加相关会议、审核有关方案、开展重点抽查、建立目标考核制等方式进行监督,有效解决了“监督乏力、难以取得成效”的弊病。
2、主体责任更明确。改革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受驻在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使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制约和影响了监督的独立性。改革后,县直单位虽撤销了纪检监察机构,但明文规定一名副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干负责纪检监察业务,县直单位受纪委监察局及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多层次监督,监督更有力。改革前,县纪委监察局单点联系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具体操办纪检工作,有的“一把手”对此项工作并不十分重视。改革后,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职责不变,明确“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氛围更浓了。
3、办案力度更强。改革前,绝大部分县直单位的纪检组(纪委)多年来从未办过案,而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受人员编制影响,办案力量也十分有限。改革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统一办公、统一管理,不用承担原单位的其他业务工作,比改革前更为“专业”,同时也弥补了县纪委监察局办案力量的不足,使得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截至日前,我县已完成查办案件任务40件,占总任务的85.1%,同比增长9件,增幅达30%。纪工委、监察分局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5件,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管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积极协助委局机关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调配下,积极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目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共初核违纪线索18件,已立案11件,清退教育违规收费15万余元。改革前,我县年均查办县直单位案件6件,改革后,纪工委、监察分局除了协助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办案外,自办案件11件,增幅达83%。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较改革前明显加大,效率明显提升。
4、党风廉政建设更扎实。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纪工委、监察分局督促所辖单位党组分别与所属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特别是加强了对二级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内容全覆盖、落实全方位的新的工作格局。二是基层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4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了《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干部作风建设》等20多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诫勉谈话、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决策制度,形成了党委组织、群众参与、科学规范的干部评价管理机制。结合党务公开和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的开展,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查找岗位腐败风险、建立预警防控机制为主要内容深入到各管辖和指导单位召开廉政座谈会125次,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提醒。结合“兑现承诺年”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开展,督促指导全县146个单位开展承诺兑现,50个重点承诺单位在县电视台作出了公开承诺。三是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深化,纪工委、监察分局采取临时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单位、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及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等情况进行跟踪式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主动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单位重大事项136项,参与管辖单位民主生活会95人次,配合县纪委监察局先后2次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督查,18次对全县大型会议会风会纪、公车私驾、中餐饮酒、乡镇夜间值班和县乡党委换届纪律、党务公开、机关干部值班等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26个单位、29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按照管辖范围,纪工委、监察分局对20个被通报单位的领导进行了提醒谈话,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县直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到领导体制的改革、职能的调整和工作关系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为保证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还要主动同市纪委进行沟通,争取在政策上、工作程序上的指导,避免失误,少走弯路。
2、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改革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具体模式。因此,必须做到事先充分调查研究,积极学习和借鉴兄弟县区的成功经验,认真分析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内容具体的改革方案。我县纪委书记盘晓波和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宋可文带领人员分别到我省株洲醴陵市和常德石门县、临醴县等地进行实地考察,深入学习各地改革试点经验。在《改革方案》出台过程中,多次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改革方案,对《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方式、工作方案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反复研讨、推敲。还组织召开了县直单位32个纪检组长及部分单位“一把手”座谈会议,征求他们对这次改革人事安排工作的意见。
3、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是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的必要途径。机构改革,涉及到组织、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涉及到干部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不能盲目决策,需要主动与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与协助,才能使改革工作更稳妥,更切合实际。我县纪委主要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县委常委会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县纪委积极主动与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衔接协调,就改革的人事、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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