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预防执法腐败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09-26 11:17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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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是当前执法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执法不公严重损害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信度。石门县在总结近年来预防执法腐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有力促进了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化。
一是建立健全首查免罚制度,预防钓鱼执法。按照《石门县第一批行政执法部门首查免罚项目手册》的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涉及到建材、化工、食品工业、硅砂、机电、电力等经济支柱产业的执法行为中,对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企业和项目的设立、建设、生产、收储、营销等方面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免于罚款处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行“首查免罚”时,应当建立执法台账,制作执法文书和卷宗,将违法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整改意见等建立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有据可查。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预防随意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各行政单位全面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着力解决“同事不同处,同案不同罚”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将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条款规定,作为处罚决定引用的依据之一,并告知相对人。同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促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
三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制度,预防偏畸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认定企业及其负责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进行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事项,按规定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公开听证由拟处罚机关邀请县优化办等相关部门监督,并商县优化办等相关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企业负责人参加。(石门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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