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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案款物审理 着力提升办案质量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湖南省嘉禾县纪委加强涉案款物审理的做法与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如何依纪依法处理涉案款物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处理不好,容易因涉案款物而引发申诉案件。为此,嘉禾县纪委监察局强化规范,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理工作,实行实体、程序、涉案款物“三审并重”,依纪依法审理涉案款物,确保了办案质量,积累了一定经验。近几年以来,该县共处理经济案件百余件,至今无一人提出申诉。
  一、加强涉案款物审理的主要做法
    为切实改变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注重对当事人的纪律处分,轻视对当事人的其它处理;重惩戒,轻保护;重实体、程序审理,轻涉案款物审理的现象,促进审理人员全面履行惩处、教育、监督、保护职能,我们通过建立健全涉案款物审核处理机制,全面规范、细化涉案款物审核内容、程序和处理方式。
    一是建立涉案款物审理审查制。规定案件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全部涉案款物情况,并对全部涉案款物的处理提出意见。审理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对调查报告所列的涉案款物与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建立暂扣(封存)款物审理告知制。规定审理人员在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违纪事实调查时,应将暂扣(封存)的款物以及拟对涉案款物处理的意见一并告知被调查人,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为防止申诉案件的发生奠定基础。
    三是建立违纪款物与违法款物处理沟通协调制。对纪委先行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刑案件,与司法机关及时沟通协调,确保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置违纪违法款物。
    四是建立发还款物审批制。凡需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都需由承办人办理呈批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几点体会
    1、正确定性是依法收缴涉案款物的前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行政监察法》第24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此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收缴涉案款物的法规依据。它要求在收缴当事人款物时,首先要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以及构成何种违纪,否则收缴当事人款物就无条规依据,也难以说服当事人,同时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相背离。要做到依纪依法收缴,首先要准确认定当事人行为性质,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更要在复杂背景中准确认定当事人行为性质,依纪依法收缴违纪所得。
    2、严格按规范操作是正确处置涉案款物的关键。近年来,腐败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方面,腐败分子越来越狡诈;另一方面,其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涉案领域越来越宽、涉案财物的种类越来越复杂。这些给收缴涉案款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何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好处,让违纪者无可乘之机,严格按规范操作是关键。
    3、加强协调配合是处理涉刑案件涉案款物的重点。对于纪委先行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刑案件,由于执纪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有暂扣、收缴涉案款物的职能,其相互协调配合,对挽回损失,惩罚违纪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国家法纪的统一与尊严显得尤为重要。既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要体现收缴主体、程序的合法性,较好地解决多收暂扣款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要体现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追缴违纪违法款物一盘棋的理念。
    4、实行审理告知是实现涉案款物审理监督的重要环节。审理阶段将所有涉案款物尤其是当事人自愿主动上交款物以及对涉案款物的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不仅能给当事人一次在宽松环境下再次确认其违纪事实及自愿主动上交违纪款物的机会,以防当事人事后以“非自愿”为由而引发申诉,而且能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暂扣、收缴、主动上交其款物意见,核实暂扣(封存)款物存在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湖南省嘉禾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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