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多举措确保民政资金“阳光”运行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10-24 10:46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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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廉洁、高效、安全使用,充分发挥民政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田县采取五项措施加强民政资金管理,确保“阳光”运行。
一是完善内控制度。制定了《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民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救助对象、审批和发放程序、社会监督措施,使每项民政资金都能规范使用,使民政资金管理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对各项民政资金的审批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坚持阳光操作,各类救助对象先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初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民政所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在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这种三级评审、公开化评议的做法,确保了各类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三是实行社会化发放。为切实做到“为民、便民、惠民”,对低保资金、优抚对象的定补款、伤残抚恤金等采取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以银行卡的形式将资金直接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减少了中间环节,有效保证了各项民政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
四是构建立体式监督。坚持定期报账制度,各乡镇每月到县民政局报账、核账,凭核销单列支。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手续不全的,要求完善手续。同时,通过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各类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还定期开展民政资金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了各项资金的合法使用。
五是开展警示教育。认真组织民政工作人员学习警示教育案例,展开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要求民政干部在审批民政补助对象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拿民政资金做人情。同时,规定民政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申请对象的钱物,不接受工作对象的吃请,不得挪用、截留、冒领各项民政资金。(新田县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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