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推行案件审理“432”工作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1-11-02 11:00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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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纪委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创新机制,加大力度,通过推行“432”工作法,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关,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严把“四关”,确保案件办成“铁案”。
坚持严把“四关”,做到严字当头,准中求稳,慎之又慎,细实有加,确保每一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
一是严把事实关。细致审阅案卷材料,全面掌握每一件案件和每一项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后果、责任以及违纪人员的前后表现,在此基础上,客观准确认定错误事实,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违纪者。
二是严把证据关。坚持四个核对,即核对案件事实与被调查事实材料;核对认定事实与证据材料;核对本人交代与其他证据;核对言证、书证、物证相关材料之间的关系,力求使证言陈述一致,书证相互连贯,证言与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是严把定性关。坚持以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注意从实际出发,在分析错误事实与性质的内在联系上下功夫,努力做到案件定性与违纪事实相符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的案件,坚持严格执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一般性错误案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全面分析,审慎处理,注重实效。
四是严把程序关。编印了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案例模式一书,将各类案件从受理、谈话、审核案卷、作出决定到案卷归档等每个环节及要求,以案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审理人员严格依照案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审理。
坚持严把“四关”,做到严字当头,准中求稳,慎之又慎,细实有加,确保每一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
一是严把事实关。细致审阅案卷材料,全面掌握每一件案件和每一项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后果、责任以及违纪人员的前后表现,在此基础上,客观准确认定错误事实,既不冤枉无辜,又不放纵违纪者。
二是严把证据关。坚持四个核对,即核对案件事实与被调查事实材料;核对认定事实与证据材料;核对本人交代与其他证据;核对言证、书证、物证相关材料之间的关系,力求使证言陈述一致,书证相互连贯,证言与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是严把定性关。坚持以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注意从实际出发,在分析错误事实与性质的内在联系上下功夫,努力做到案件定性与违纪事实相符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的案件,坚持严格执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一般性错误案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全面分析,审慎处理,注重实效。
四是严把程序关。编印了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案例模式一书,将各类案件从受理、谈话、审核案卷、作出决定到案卷归档等每个环节及要求,以案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审理人员严格依照案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审理。
强化“三学”,夯实基础增强素质
一是强化自学。征订了《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疑难案件案例汇编》、《案件审理工作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业务书籍,创造良好学习条件,并定期组织考核,督促案件审理人员抓好自学,打牢理论功底。
二是强化边审边学。采取边审边学、以审代学、借调基层人员跟班培训和主动向上级审理室请教、与兄弟区纪委交流探讨等方式,以用促学,学以致用,努力提高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是强化集中培训。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培训,特别是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强化自学。征订了《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疑难案件案例汇编》、《案件审理工作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业务书籍,创造良好学习条件,并定期组织考核,督促案件审理人员抓好自学,打牢理论功底。
二是强化边审边学。采取边审边学、以审代学、借调基层人员跟班培训和主动向上级审理室请教、与兄弟区纪委交流探讨等方式,以用促学,学以致用,努力提高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是强化集中培训。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培训,特别是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收到良好效果。
创新“两制”,推动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创建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采取机关抽查、组织案件调查人员与审理人员交叉互检、召开案件质量检查会议分组互评等方式,坚持每半年对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二是创建三个“面对面”工作机制。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三个“面对面”:即与被调查人“面对面”,听取意见,核对事实,正面了解被调查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与调查人员“面对面”,特别是在案件定性量纪存在不同看法时,主动进行协商交流,统一认识,共同把好质量关;与回访教育人员“面对面”,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审理谁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受处理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检验办案质量。
一是创建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采取机关抽查、组织案件调查人员与审理人员交叉互检、召开案件质量检查会议分组互评等方式,坚持每半年对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二是创建三个“面对面”工作机制。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三个“面对面”:即与被调查人“面对面”,听取意见,核对事实,正面了解被调查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与调查人员“面对面”,特别是在案件定性量纪存在不同看法时,主动进行协商交流,统一认识,共同把好质量关;与回访教育人员“面对面”,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审理谁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受处理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检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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