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规范“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来,安仁县纪委、监察局对行政问责调查处理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在以人为本的精神指导下,对行政问责案件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行政问责调查处理模式的特点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模式重在规范行政问责行为,本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确保问责的依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以往问责的随意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政问责主体、客体,问责的情形,确定问责的方式、问责的程序、问责的结果,确保责任追究的客观性、公正性。
(一)问责结果的法定性。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方式作出问责结果。一是对行政机关首长问责由县监察局报请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二是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以外的班子成员进行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问责由监察机关报请分管副县长决定;三是对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由监察机关报请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由监察机关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四是对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县监察局或所在行政机关直接按程序处理。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以决定机关名义下达。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决定执行的严肃性。问责决定作出后,严格执行到位。对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及时将问责有关材料归入其个档案;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正当权益的保障性。被问责人依法充分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一是客观公正性。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证据材料移送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再交调查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告知被问责人的申诉权,在决定书中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向县监察局或县政府申诉”;三是被问责人提出申诉后的一个月之内,决定单位作出复议决定,确保被问责人的权益。
二、具体做法
围绕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在制作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模式材料时,分三步走:领会行政问责的政策、法规依据主要精神;构思问责工作流程;把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和做法具体化。
(一)把政策、法规流程化。目前行政问责的政策、法规日渐见多,但比较零散,没有一个系统、规范的蓝本。我们将这此相关的政策法规搜集、整理,形成行政问责工作流程图。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初核、立案、审核、审批、执行六个程序。一受理,接到举报或领导交办、转办的函后,填制《问责线索初步核实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二初核,经领导批准后,组成初核组收集、调取证据,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将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核实情况、基本结论、处理建议等整理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为确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提供依据。三立案,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查后,对符合问责情形,须进行问责的,启动问责审批,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监察局局长或县纪委书记,县政府或县委分管领导书记审批,向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行政问责调查通知书》。四审查,调查组将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后,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办公会议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五作出问责决定,下达《问责决定书》。六申诉复查。告之被问责人对作出的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查权利。
(二)把工作流程案例化。为确保模式材料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在模式材料中,我们将行政问责案件从初核、调查到处理和执行工作中涉及的程序材料、结论性报告等整个案件中所需的审批材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审查报告、问责决定书等以真实的案例进行详细的列举,将理性知识转化为感性认识。
三、工作成效
(一)确保了责任追究到位。根据问责情形、工作职责和过错程度确定问责方式,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应当给予党政处分的,根据党政处分条规给予处分;可不给予处分的,根据问责规定和问责方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改变了过去只给处分,无组织处理的格局,充分体现有错必罚的原则。如过去的责任追究案件大多数只上追到分管领导,对责任不大可不追究纪律责任的一把手无任可形式的问责方式,这样既不利工作,也没有体现问责的公正性。规范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行为后,对符合问责条件,须进行问责的,我们都给予问责处理。
(二)推行了依法依规行政。行政问责模式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问责的相关规定,确定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查、作出问责决定的工作流程,各阶段都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和操作要求以及文书制作的规范格式,以确保行政问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也体现了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三)强化了干部职责和义务。问责的目的就是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要求,规范行政问责行为是为了强化行政问其责手段。行政问责的常态化有利于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更多地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有利于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强化行政问责手段,能更好地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已的能力和水平,认认真真,尽职尽责地工作。(安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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