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强化“三个执行”提高案件质量

宁乡县按照省、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这个核心,从强化三个制度的执行入手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执行权利告知制度,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即案件查处工作中被调查处理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中对被调查处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内容分散,被调查处理人很难全面系统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宁乡县按照长沙市纪委的相关要求,制作了统一格式的《权利告知书》,对被调查处理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咨询权、申诉权、检举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助辩权等权利,进行了详细列举。被调查处理人经过认真阅读后,提出并签署自己的意见。权利告知制度的执行,使宁乡县纪检监察机关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的告知率为100%,申诉率为零。
二是执行审理谈话制度,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申辩权。加强审理谈话工作,并就谈话的目的、重点、主要内容、谈话前的准备工作,制作谈话笔录和如何处理被调查人所提意见及发现的重要情况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制度的执行达到了双重效果:一是审理谈话突破了纪检监察机关传统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如在查处巷子口镇吴某嫖娼案中,通过审理谈话,经进一步核对事实,发现公安机关的定性不准,及时消除了影响本案质量的问题,确保了所办案件定性准确,经得起历史检验。二是审理谈话充分发挥了审理工作的教育职能。例如在办案中,通过审理谈话,对审理对象提出的不合理意见,有理有据地做出解释说明,将矛盾化解在案件处理之前,避免了不必要的申诉。
三是执行涉案款物处理制度,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财产权。为保证中央、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涉案款物处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对凡是有涉案款物收缴的案件,个个必须审查,件件追根究底。如在查处一干部非法生育的案件中,在审理阶段发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不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依据当时的计划生育罚款规定,将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多收钱款1万余元,退还给当事人。
执行力建设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良好的制度而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即使制度最好也不过是写在纸上或挂在墙上的“摆设”。宁乡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从执行力建设入手,以执行来完善制度,以完善制度来保障执行,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宁乡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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