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和配备管理的意见(摘要)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7-02 10:32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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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设置厅级非领导职务
1.省直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机关、事业单位设置厅级非领导职务,其职务名称、比例限额、任职资格条件等严格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省直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厅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厅级非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3.副厅级机构不设置厅级非领导职务。
4.市州不设置厅级非领导职务。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等原因,市州领导班子成员改任正副厅级干部的,应自然消化。
5.根据上述原则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对省直正厅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进行重新核定。对已超职数配备的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消化解决。
二、严格配备厅级非领导职务
6.配备厅级非领导职务(含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提任巡视员的),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坚持做到“有缺才补”,不得“先进后出”。凡没有空缺职数的单位不得呈报厅级非领导职务任用事项。
7.晋升厅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呈报时应不满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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