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容:湖南为全国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

(7月25日至27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一行来湘调研)
(崔海容在听取了湖南省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和理论研究情况汇报后,对我省预防腐败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黄建国指出,加强预防腐败的基础性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7月25日至27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一行来湘调研。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出席26日上午举行的湖南省预防腐败理论研究情况汇报会。
崔海容在听取了湖南省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和理论研究情况汇报后,对我省预防腐败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湖南省从2008年3月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确定为预防腐败综合试点省后,在行政程序立法、“一把手”监督、预防腐败机构的建立健全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成效逐步显现,为全国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当前,要紧紧围绕《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11〕99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工作常抓不懈,抓出实效。他强调,预防腐败的各项基础性立法,在指导思想上要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精神,切实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整体框架上要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原则要求,处理好与上位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做到相互协调配套;在主要内容上,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国际社会预防腐败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注意与我国具体的国情结合好,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方法措施上,要立足于多年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注意将公认的成熟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把党纪条规中管用有效的条规吸收进来,增强相关规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工作机制上,要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将预防腐败的有关法律纳入国家立法的规划中。
黄建国在讲话中指出,预防腐败的基础性立法工作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针对性很强,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中央反复强调,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制度漏洞和机制障碍,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相信通过这些研究,反腐倡廉会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水平。一是既要重惩治又要重预防。治未病显高明,防未然见水平。加强预防工作,成本和风险会更小一些,效果和影响会更好一些。二是既要重自律又要重他律。他律就是加强监督,这是预防的关键。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大力推动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增加透明度增强公信度和认同度。坐怀不乱是君子的自律,但不让他有坐怀的机会则是法制的选择。三是既要重教育又要重约束。要坚持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权力风险信息化监控。黄建国希望,三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们在这些课题的研究上,要在更高的层次更宽的范围进行深入研计,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修改完善,以更实的精神更好的作风精雕细刻,力争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湖南各级纪检监察(预防)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个更加注重”的工作要求,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扎实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湖南省先后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确定为预防腐败综合试点省份、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省份、防止利益冲突试点省份。特别是在预防腐败理论研究方面,湖南各级纪检监察(预防)机关注重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合作,积极吸收多学科专家学者参与调查研究和政策制度制定,切实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批理论成果,得到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充分肯定。2011年初,国家预防腐败局将一批预防腐败基础性法规课题的研究任务交给了湖南省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商学院的专家教授进行深入研究。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大力支持下,以及省纪委和三所高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目前这批课题的研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在26日上午的情况汇报会上,湖南省预防腐败局汇报了近期工作情况和下段工作打算,来自三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们介绍了预防腐败相关课题研究开展情况、已有成果和下一步研究计划,并就行政程序、防止利益冲突、防治腐败等方面的立法提交了学者建议稿。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葛洪元主持汇报会,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胡海鹰汇报了省预防腐败局工作情况。(省纪委预防腐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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