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出台《暂行办法》加强政府性资金的存放管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分享

为了堵塞现行政府性资金管理存在的漏洞,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长沙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了历时半年的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看,截止2011年6月30日,被调查的18家机关单位资金存款余额649901.9万元(含定期存款191023.81万元),涉及一级银行机构22家,银行账户287个(含定期存单121个)。为加强政府性资金的存放管理,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日前,湖南省长沙县出台了《长沙县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政府性资金保值增值。
一是政府性资金的范围。本办法明确了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财政账户的所有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管理的公共性基金(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扣除保证日常支付需要的最低现金余额后的部分。具体包括:由上级财政和县财政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发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各类未缴入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基金(资金);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余资金;各国有投融资公司所属账户的资金;其他公共性政府代管资金。
二是政府性资金存放原则。政府性资金的统筹存放,以“确保安全、确保增值、确保融资功能、确保调剂存管”为基本原则。
三是政府性资金的存管。一是政府性资金存放遵守财政部、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为县域内的商业银行,资金存放到县域外金融机构须得到县人民政府批准,存放在县域外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在存期满后须转存到县域内的商业银行。二是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我县的信贷投放挂钩,政府管理部门定期对县内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考评。三是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要提高理财水平,县内各商业银行要提供业务指导,实现政府性资金收益最大化。四是政府性资金对有特殊贡献的商业银行单列存放,存放额度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五是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新开设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审核后报先人民政府批准。
四是商业银行的两个“禁区”。一是出现区域性挤兑事件、操作性金融案件风险、金融监管等级下调等情况,影响政府性资金安全的。二是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故意拖延拨款、缴款、资金调度等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商业银行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性资金存放资格。
五是规定的其他事项。一是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月报表,县财政局整理后报县人民政府。二是考评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等部门进行。三是对商业银行的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后对政府性资金存放进行调整。四是调整资金存放额度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长沙县纪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