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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四项制度”规范政纪处分解除程序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8-20 09:19 来源:三湘风纪网
鼎城区完善四项制度,规范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办理程序,切实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实行权利告知制度。行政处分期满后10日内,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部门书面告知被处分人办理解除行政处分的相关事项,在收到被处分人书面申请3日内,单位组织座谈,并向主管单位和区监察局书面报告。
二是建立期满公示制度。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解除行政处分等事项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10天公示期间内,群众举报被处分人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未收到群众举报,公示结束后,公示情况上报区监察局。
三是严格审核考察制度。对处分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并将决定报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对区政府批准,由区监察局作出处分决定予以解除的,由区监察局审核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报告,并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对考核符合条件的,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监察局解除处分并向区政府备案。
四是强化档案管理制度。处分人员申请书、单位解除处分的行政会议记录复印件、座谈材料及决议报告等所有解除处分资料一律装订成册,一并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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