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创新监管着力点 确保招投标“热土”变“净土”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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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局会同县招标采购局、县检察院共监督管理招投标项目285个390标段,上限金额累计93.5亿元,中标金额累计87.1亿元,通过招标节减建设资金6.4亿元,平均中标优惠率6.85%;其中县属国有投资项目179个262标段,上限金额累计12.1亿元,中标金额累计10.9亿元,通过招标节减建设资金1.3亿元,平均中标优惠率10.35%。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了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央企、民企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得到了省市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建立了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各层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根据资金性质和工程类型采取不同的招投标监管方式:①加强对国有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工程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县属国有投资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严格实施全过程进窗进场监督管理。②放松对非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不占控股地位但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实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优化管理的备案监管模式(如民营投资的房地产项目)。③放开对非国有投资建设且不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的监管,经严格审查核实其资金性质后可核准不进行招标,建设方自行确定施工队伍(如民营资金和外商投资建设的工业厂房项目)。④对村级建设项目考虑其实际情况,实行县乡两级分级监管,简化程序,灵活操作。即:100万以上的村级工程必须公开招标,由县招标采购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10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招标由乡镇监管。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 “综合评估法”是指招标人采用不报名及资格后审的方式,开标当日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9家作为入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实力信誉(业绩、获奖、市场行为等客观因素)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计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替代“竞价入围评审抽签法”,取消投标报名和建造师申报环节,获得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质工程奖和县政府表彰的抢险救灾、热心公益(慈善、募捐)的优秀企业纳入加分分值,采用实力信誉和报价计分的综合评定方式,既引导企业正当报价又有利于择优;完善“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对于技术标准通用、施工工艺简单、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继续采用该办法,取消建造师申报环节,减少串围标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企业参与投标行为的管理,省外企业参与我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所有项目无论大小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场,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招标项目,无论省内还是省外企业均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遏制挂靠现象,提高工程质量,净化我县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规范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中标公示中增加以下内容:类似业绩、获奖奖项等,有利于中标候选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遏制投标单位弄虚造假行为,督促参与投标各方诚实守信,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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