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出台优惠政策 助推园区科学发展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10-22 10:55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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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郴州市召开工业稳增长、优化园区发展环境暨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会议,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发展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湖南省各市州出台的第一份关于优化园区发展环境的政策性文件。至此,郴州授权省级产业园区行使的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全部下放到位。
《意见》从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实行封闭式管理、改善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治安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工作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
在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园区管理范围内属县级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收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所属省级产业园区。在园区设立政府服务分中心,授予园区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能部门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派出)机构所办理的事项进入中心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园区政务服务分中心具体实施,采取联合现场踏勘、现场会办和联合会审、联合验收等形式同步办理,并联审批;对园区内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园区企业项目审批超时默认制深受各企业负责人欢迎。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中,审批单位对项目单位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则视为该部门已同意审批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行封闭式管理方面,《意见》指出,严格控制对园区企业的各类检查。为让企业全心投入生产,企业“宁静日”制度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的1日至20日对园区内企业开展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涉企常规检查,应集中安排在每月21日以后进行。对未经当地优化办或园区管委会备案的任何检查、评比、收费等行为,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市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科学界定市、县两级检查权限和检查范围,避免市、县两级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涉及多个内设机构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应坚持协调统一原则,只能由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不得实施多头检查。对进入省级以上园区的项目,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费用。
在改善服务保障体系方面,《意见》规定,园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以及与园区企业签有固定期合同的务工人员,在就医及其子女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已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意见》还就加快推进园区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提出了要求。
在加强治安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工作机制方面,《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郴州市纪委宣教室 张贵付 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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