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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四个确定”、“三个开展”实施重大项目报告工作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纪委、监察局受理重大项目报告工作的要求,为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桑植县“四个确定”、“三个开展”实施重大项目报告工作,并将重大项目报告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年度考核范围。
一、“四个确定”规范重大项目报告工作
1、确定报告范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达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采购合同金额达2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2、确定报告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报告的原则,重大项目报告由实施项目的法人或单位负责呈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和预先抄报备案。在报县纪委、县监察局之前应预先抄报主管部门审阅备案。
3、确定报告内容。一是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地址、建设起止年限、资金来源等。二是报告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算结果等。三是立项核准备案批复情况。四是报告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五是报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情况,包括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采购招投标情况。确定为县纪委监察局重点抽查的重大项目,还应报告项目审批、税费优惠、项目建设实施、资金财务管理、重大投诉、重要舆情反映及处理、廉政建设等情况。
4、确定报告时间。重大建设项目报告应于项目立项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点抽查的重大建设项目报告分别于项目立项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开工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和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三个开展”实施重大项目报告监督检查
    1、开展驻点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对部分重、特大项目派驻纪检员实行驻点监督检查。
2、开展财务专项抽查。县纪委监察局安排财务监察室根据情况,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组织对其财务管理、税费收缴减免以及工程造价结算、财务决算情况开展财务监察。
3、开展重点抽查。县纪委监察局从重大项目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抽查,组织对被重点抽查的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防范廉政风险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防范廉政风险警示谈话记录和廉政承诺存入该重大项目报告档案。在重点抽查中发现有领导干部和插手工程建设、土地矿业权出让谋求私利,以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在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土地矿业权招拍挂、资金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据桑植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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