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体制改革大刀阔斧——长沙县22个部门执法职能合一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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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将在2013年1月1日前启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组建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过去分散在22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并成立5个行政执法大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原则。一是 “两个相对分开”。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许可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二是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现有政府工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权限、管辖范围,各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精简、统一、效能。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改革范围。一是涉改的政府工作部门。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防办、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是涉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负责政策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审核、行政征收、备案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负责专项治理、突发事件处置、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此外,对目前县内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的机构进行整合,集中办公;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的,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办理,与政府部门脱钩,其职责转变为面向社会,依法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
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一是设立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长沙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是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综合科(含投诉举报中心)、财务科、法制科、行政处罚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政工人事、信访投诉、财务、法制、监督管理、处罚等工作。三是根据执法门类和工作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5个行政执法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四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五大队。
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一是设立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长沙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是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综合科(含投诉举报中心)、财务科、法制科、行政处罚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政工人事、信访投诉、财务、法制、监督管理、处罚等工作。三是根据执法门类和工作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5个行政执法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四大队、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五大队。
运行机制。一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配套机制。建立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合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二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涉改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涉改政府工作部门须将与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登记项目等及时送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涉改政府工作部门建立工作联动制度,涉改政府工作部门应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上级部门的有效对接。三是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与监督。一是长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建立对综合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三是当事人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上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监督。(长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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