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推进党纪案件公开审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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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审理案件307件 为党员干部辩护28起
长沙市望城区的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是在《党章》、党政纪条规的框架内实施的党内组织行为,是对党纪条规实施程序的补充和完善,大胆突破原有的书面审理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自2008年起,5年共审理案件321件,为党员干部辩护68起,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背景及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2005年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明确要求:“逐步试行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长期以来,党纪案件从受理案件开始,初核、立案、调查、审理,一直到处分、执行、回访,一系列程序通常都是在纪检系统内部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进行,审理部门主要依据从调查部门移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很少“面对面”交流,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实际上很少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没有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导致有可能出现案件定性量纪不公,甚至引发申诉。
推行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实行“阳光办案”,让被调查人说话,保障了被调查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扩大了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接受外界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这既是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做法
建章立制。2008年,该区探索性出台了以《纪检监察自办案件公开审理试行办法》为重点的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制度明确了案件公开审理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应的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初步构建了“调查方与被调查方相互抗辩—审理委员会居中裁判—形成合议决定—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模式。
明确范围。凡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定性存在分歧的党纪政纪案件,区纪委、监察局都将组织进行公开审理。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个人不同意公开审理的案件,将不予公开审理。
试点推进。2012年,望城区在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基础上,采取试点示范的方式,开展“自行量纪”审理工作新模式。由违纪人员根据自己所犯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责任等情况,对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自我认定应当受到何种处分档次并说明其理由,作为审理小组和常委会量纪的依据之一。既让违纪人员充分表达其诉求、又使其接受党纪政纪教育,心悦诚服地接受处分。全年共试行自行量纪12件,未出现一起申诉复议案件。
三、实践案例
2008年9月17日,一起党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在政府会议室进行公开审理。庄严肃穆的大厅,鲜艳的红旗簇拥着熠熠生辉的党徽,公开审理人员坐在“n”形会议桌中间,被调查人、助辩与调查人分别围坐在其两旁。纪委工作人员与违纪党员及其邀请的助辩人就违纪性质、情节及量纪等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经过陈述、问答、申辩、合议等公开审理环节,最后公开审理委员会建议对该违纪党员给予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并当场进行宣读,此后的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也完全采纳了审理委员会的建议。21名纪委委员、5名特邀监察员与31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科室站所长共约200名党员干部参加了旁听。(长沙市望城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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