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现象剖析及其防治对策

一、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的主要特点
一是发案人员多为基层人员。多发生在一线拆迁和制违拆违工作中,有的案件涉案人员只是拆迁办的临时聘用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管理。但他们在拆迁确权、调产安置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权益的权力。村、组干部也涉及相关的违法违纪,有些村组干部带头违章建房骗取补偿款,甚至挪用贪污补偿款。
二是腐败形式多为贪污挪用。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作案人员多是利用管理资金的便利和监管漏洞,直接挪用公款或贪污。也有少数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村民贿赂,为其非法获取补偿款的情况。
三是腐败手段常用私吞冒领。主要表现为截留私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款不入账,公款私用、私分;或通过虚报土地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虚列征地农户或虚构补偿项目等手段向政府多报征地补偿款,然后冒名或编造假名领取补偿款据为己有。
四是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的拆迁户、违章建房户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拆迁、制违拆违工作人员行贿,甚至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共同违法建房、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返迁房,村民产生攀比心理,致使违章建房户越来越多,违章建筑面积越建越大,使国家增加巨额拆迁补偿资金,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村民办理建房手续,造成村民多次对抗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开展,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因征地拆迁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恶性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是透明度低。拆迁办掌握了征地拆迁工作最直接的权力,同时存在一人多职,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赋予了征地拆迁部门较多的职权,且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加上征地拆迁部门内部分工较少,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失控。有的征地拆迁办只向群众公开拆迁的相关政策,而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公开不全面,为投机分子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
二是拆管不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的城建、国土等部门对拆迁工作缺乏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此外,应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拆迁补偿资料固定、归档工作不规范,管理混乱,对拆迁资料没有集中统一管理,而是由拆迁工作人员自行保管,造成有关人员轻易伪造纂改拆迁补偿资料;拆迁工作人员登记的有关拆迁户房屋面积、结构等记录草图过于简单,容易被纂改。
三是行政越位。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热,造成少数地方政府过多强调税收,在一些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以群众拆迁换取房地产开发,实际上是以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代价,如果补偿不到位,客观上就会造成政府和开发商联手与民争利,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理解,进而引发激烈对抗,给拆迁工作造成重重阻力。各级政府为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动工,不得不以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强制拆迁,采取包办的方式参与到商业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不但引发了拆迁纠纷或上访事件,还导致了腐败的滋生蔓延。
三、防治对策
一是加强教育,警醒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强对基层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培训制度,认真抓好落实。要结合一些基层干部发生腐败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使那些贪婪欲望强烈的农村基层干部,惧于法津的威慑力而不敢为之。
二是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村财乡管”,有效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坚决杜绝收入不报账、打“白条”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拆迁安置办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三是加强监督,注重预防。要充分发挥上级监督下级的作用,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要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自身的监督作用,做到既分工明确,各施其职,又相互支持和配合。要充分发挥理财小组或监督员的监督职能,搭建群众监督平台,畅通对话、交流、监督渠道,使那些想趁征地拆迁工作之机“捞一把”的村干部无空子可钻,想贪而无法贪。要加强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从严打击,决不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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