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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三公”经费演变为“四公”经费

编辑:黄建明 发表时间:2012-11-30 16:48 来源:未知

        近年来,“公款送礼”已不再是以前“偷偷摸摸”的行为了,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固定的“潜规则”,如不引起重视,基层“三公”经费就极有可能演变成“四公”经费。
        目前,“公款送礼”名目繁多,以贺礼、节日礼、感谢礼居多,其目的不外乎是拉关系、走后门。如郴州永兴县财政局原局长唐金麟利用女儿升学等机会收受礼金20多万元,其亲笔记录的4页账簿显示出有以政府部门、学校等名义送的贺金。重庆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曾在法庭公开说:“全局几十个下属单位,每年春节都会给他‘公贺’一两万元礼金,目的是想得到他的‘关照’和‘提携’。”下属单位每年给副局长一两万元礼金,这不是工作的经济往来,更多是下属单位的掌权者在利用公款,巴结上司,为自己的仕途铺路。 
        “公款送礼”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腐蚀了干部队伍,干扰了社会管理,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予以坚决治理。
        “断源”。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断绝“公款送礼”的资金源头。要管好预算内资金,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跟踪监管预算资金使用的流向,保证财政拨款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要坚决取缔各单位的小金库,把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并入同一轨道,统一到政府的财政预算之内,杜绝大笔的预算资金在体制外循环,随意使用、任意支配的状况。要健全法制财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动用公款送礼现象,查处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财务资金管理和报销审批程序,增强财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定章”。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款送礼”的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明晰“公款送礼”的法律性质,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简单适用、易于操作的法规体系和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德国以及香港地区的有效做法,将礼品的金额限定在一定数额之内,如以300元人民币为限,超过这一额度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以公款行贿罪论处;收受公款礼品者,均以受贿罪论处。对公款送礼的赠送方和接收方,一律按涉案次数所反映的实际金额进行累加来量刑。
        “立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公款送礼”存在的对象。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让“上级”无“官”可卖。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规范各级职能部门权力运行机制,让一些职能部门无“权”可租。在公共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并完善行政问责机制,规范业务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和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收费和公共服务行为,从微观操作层面规范岗位权力运行。
        “监督”。在监督中要重点调动以下几方面力量,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一是人大监督。主要通过对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议与审查,对公共资金的用途和流向进行依法审核与监督;二是媒体监督。赋予媒体相对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力,对“公款送礼”中出现的一些严重腐败案例进行披露和深度报道;三是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与政府政务公开相连接的多种群众举报通道,设立相应的奖励和保护制度;四是纪检监督。包括日常的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对相关单位的财务账目审计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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