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出台《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编辑:黄建明
发表时间:2013-05-10 09:3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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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及其从事公务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追究责任。同时,规定了 12种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乡镇、监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诫勉谈话、停职、免职、撤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明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级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在督查期间,发现乡镇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乡镇或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甚至隐瞒不报、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的,可先对相关责任人员就地免职,再依法依规按程序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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