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深入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2010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下发《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以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科学部署,加强督导,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高度重视,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一是明确重要地位。中央纪委、国家预防腐败局部署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同年12月,省纪委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迅速下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州快速统一思想,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常德市纪委把评估工作作为“廉洁常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株洲市纪委把评估工作纳入“三廉三评”,明确重要地位。二是明确专门力量。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各市州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是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专门力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牵头成立由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省预防腐败研究基地专家参加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日常备案工作和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审议。三是明确责任查究。为保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责任查究。
二、科学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一是建立督导培训制度。加强对各地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针对各单位在评估中难以把握的问题和工作进展不平衡等情况,及时研究,认真加以解决。2012年7月,在省直纪工委举行的省直单位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培训。二是建立联合评审制度。对评估主体难以把握的问题,省物价局、省科技厅等单位通过组织专家学者、邀请监督员等方式开展听证会、联合评估等方式,确保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郴州市、永州市还聘请专家学者专门成立专家委员库,参与对重要制度的廉洁性评估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表》进行审核,通过后才予以办理提请审议或“三统一”手续(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是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我省《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确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开展两年一度的清理工作,对需要废止、失效、修改、重新公布等的文件进行处理。以清理工作契机,组织各级各部门在做好起草中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同时,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再逐一进行廉洁性评估,有效杜绝错漏情况。
三、明确内容,确保评估落到实处。一是对制度是否廉洁进行评估,评估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和部门,从制度建设上预防腐败,从源头堵住腐败漏洞。二是对权力设置进行评估,评估权力设置是否合理,自由裁量是否必要恰当。监督规范文件起草机关和部门,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纠正借政策出台之机谋取私利、损害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制度是否科学进行评估。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划分职权、设计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在对制度的科学性进行评估时,既要看实体内容是否科学,又看制定程序是否科学。对一项制度的出台,评估是否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发布、备案审查等必要的程序。
四、稳步推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各试点单位围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关键点,以制度廉洁性评估为契机,推进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以制度科学合理界定权力,强化风险防控,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防控措施和制度规范。二是进一步促进制度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促使各单位在制定制度过程中,统筹考虑制定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和各方利益的影响,促使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签发程序,有效杜绝制度制定中的错漏现象,对依法公开行政起到了把关、引导和保护作用。三是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部门履职。纪检监察部门是各单位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主体,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的过程中,加深了对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了解,掌握了各业务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增强了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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